第六節 工程進度款的支付管理(掌握)
1.預付款
通用條件內針對預付款金額不少于合同價22%的情況規定了管理程序。
(1)動員預付款的支付。預付款的數額由承包商在投標書內確認。承包商需首先將銀行出具的履約保函和預付款保函交給業主并通知工程師,工程師在21天內簽發“預付款支付證書”,業主按合同約定的
數額和外幣比例支付預付款。預付款保函金額始終保持與預付款等額,即隨著承包商對預付款的償還逐漸遞減保函金額。
(2)動員預付款的扣還。預付款在分期支付工程進度款的支付中按百分比扣減的方式償還。
1)起扣。自承包商獲得工程進度款累計總額達到合同總價(減去暫列金額)10%那個月起扣。
2)每次支付時的扣減額度。本月證書中承包商應獲得的合同款額(不包括預付款及保留金的扣減)中扣除25%作為預付款的償還,直至還清全部預付款。即:
每次扣還金額=(本次支付證書中承包商應獲得的款額-本次應扣的保留金)×25%
2.用于永久工程的設備和材料款預付
由于合同條件是針對包工包料承包的單價合同編制的,因此規定由承包商自籌資金采購工程材料和設備,只有當材料和設備用于永久工程后,才能將這部分費用計入到工程進度款內結算支付。通用條件的條款規定,為了幫助承包商解決訂購大宗主要材料和設備所占用資金的周轉,訂購物資經工程師確認合格后,按發票價值80%作為材料預付的款額,包括在當月應支付的工程進度款內。雙方也可以在專用條款內修正這個百分比,目前施工合同的約定通常在60%一90%范圍內。
(1)承包商申請支付材料預付款。專用條款中規定的工程材料的采購滿足以下條件后,承包商向工程師提交預付材料款的支付清單:
1)材料的質量和儲存條件符合技術條款的要求;
2)材料已到達工地并經承包商和工程師共同驗點入庫;
3)承包商按要求提交了訂貨單、收據價格證明文件(包括運至現場的費用)。
(2)工程師核查提交的證明材料。預付款金額為經工程師審核后實際材料價乘以合同約定的百分比,包括在月進度付款簽證中。
(3)預付材料款的扣還。材料不宜大宗采購后在工地儲存時間過久,避免材料變質或銹蝕,應盡快用于工程。通用條款規定,當已預付款項的材料或設備用于永久工程,構成永久工程合同價格的一部分后,在計量工程量的承包商應得款內扣除預付的款項,扣除金額與預付金額的計算方法相同。專用條款內也可以約定其他扣除方式,如每次預付的材料款在付款后的約定月內(最長不超過6個月),每個月平均扣回。
3.業主的資金安排
為了保障承包商按時獲得工程款的支付,通用條件內規定,如果合同內沒有約定支付表,當承包商提出要求時,業主應提供資金安排計劃。
(1)承包商根據施工計劃向業主提供不具約束力的各階段資金需求計劃:
1)接到工程開工通知的28天內,承包商應向工程師提交每一個總價承包項目的價格分解建議表;
2)第一份資金需求估價單應在開工日期后42天之內提交;
3)根據施工的實際進展,承包商應按季度提交修正的估價單,直到工程的接收證書已經頒發為止。
(2)業主應按照承包商的實施計劃做好資金安排。
通用條件規定:
1)接到承包商的請求后,應在28天內提供合理的證據,表明他已作出了資金安排,并將一直堅持實施這種安排。此安排能夠使業主按照合同規定支付合同價格(按照當時的估算值)的款額。
2)如果業主欲對其資金安排做出任何實質性變更,應向承包商發出通知并提供詳細資料。
(3)業主未能按照資金安排計劃和支付的規定執行,承包商可提前2l天以上通知業主,將要暫停工作或降低工作速度。
4.保留金
保留金是按合同約定從承包商應得的工程進度款中相應扣減的一筆金額保留在業主手中,作為約束承包商嚴格履行合同義務的措施之一。當承包商有一般違約行為使業主受到損失時,可從該項金額內直接扣除損害賠償費。例如,承包商未能在工程師規定的時間內修復缺陷工程部位,業主雇用其他人完成后,這筆費用可從保留金內扣除。
(1)保留金的約定。承包商在投標書附錄中按招標文件提供的信息和要求確認了每次扣留保留金的百分比和保留金限額。每次月進度款支付時扣留的百分比一般為5%~10%,累計扣留的最高限額為合同價的2.5%~5%。
(2)每次中期支付時扣除的保留金。從首次支付工程進度款開始,用該月承包商完成合格工程應得款加上因后續法規政策變化的調整和市場價格浮動變化的調價款為基數,乘以合同約定保留金的百分比作為本次支付時應扣留的保留金。逐月累計扣到合同約定的保留金最高限額為止。
(3)保留金的返還。扣留承包商的保留金分兩次返還:
1)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后的返還:
a.頒發了整個工程的接收證書時,將保留金的前一半支付給承包商。
b.如果頒發的接收證書只是限于一個區段或工程的一部分,
2)保修期滿頒發履約證書后將剩余保留金返還:
a.整個合同的缺陷通知期滿,返還剩余的保留金。
b.如果頒發的履約證書只限于一個區段,則在這個區段的缺陷通知期滿后,并不全部返還該部分剩余的保留金.
①合同內以履約保函和保留金兩種手段作為約束承包商忠實履行合同義務的措施。②當承包商嚴重違約而使合同不能繼續順利履行時,業主可以憑履約保函向銀行獲取損害賠償;③而因承包商的一般違約行為令業主蒙受損失時,通常利用保留金補償損失。④履約保函和保留金的約束期均是承包商負有施工義務的責任期限(包括施工期和保修期)。
(4)保留金保函代換保留金。當保留金已累計扣留到保留金限額的60%時,為了使承包商有較充裕的流動資金用于工程施工,可以允許承包商提交保留金保函代換保留金。業主返還保留金限額的50%,剩余部分待頒發履約證書后再返還。保函金額在頒發接收證書后不遞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