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考試重點歸納(5)
代理關系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其民事責任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法律行為。代理具有以下特征(學員應根據教材的內容,理解下列特征):
1.代理人必須在代理權限范圍內實施代理行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
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內獨立地表現自己的意志
4.被代理人對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1. 某施工企業在異地設有分公司,分公司受其委托與材料供應商訂立了采購合同。 材料交貨后貨款未支付,供應商應以( )為被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支付材料款。
A. 監理單位
B. 分公司
C. 建設單位
D. 施工企業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的是“代理”的有關內容。關于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其民事責任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法律行為。
(二)代理的種類
以代理權產生的依據不同,可將代理分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行為而產生的代理。 在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所作出的授權行為屬于單方的法律行為,僅憑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以發生授權的法律效力。被代理人有權隨時撤銷其授權委托。 代理人也有權隨時辭去所受委托。但代理人辭去委托時,不能給被代理人和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否則應負賠償責任。
在建設工程中涉及的代理主要是委托代理。如委托監理、招標代理等。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為維護無行為能力 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利益而設立的代理方式。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根據人民法院和有關單位的指定而產生的代理。指定代理只在沒有委托 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況下適用。在指定代理中,被指定的人稱為指定代理人,依法被指定為代理人的,如無特殊原因不得拒絕擔任代理人。
(三)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進行民事、經濟活動。無權代理包括以 下幾種情況:
(1)沒有代理權而為代理行為;
(2)超越代理權限為代理行為;
(3)代理權終止為代理行為。
對于無權代理行為,“被代理人”可以根據無權代理行為的后果對自己有利或不利的原則,行使“追認權”或“拒絕權”。行使追認權后,將無權代理行為轉化為合法的代理行為。但“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四)代理關系的終止
1.委托代理關系的終止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項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失去民事行為能力
(4)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2.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關系的終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單位撤銷指定
(4)監護關系消滅
舉例:
2.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是監理單位的代理人,這種代理是( )。
A.委托代理
B.法定代理
C.指定代理
D轉代理
答案:A
解析: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行為而產生的代理。 在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所作出的授權行為屬于單方的法律行為,僅憑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以發生授權的法律效力。被代理人有權隨時撤銷其授權委托。 代理人也有權隨時辭去所受委托。但代理人辭去委托時,不能給被代理人和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否則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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