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如果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約定通過仲裁解決爭議,則只能通過訴訟作為解決爭議的最終方式。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一)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管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管轄,既涉及地域管轄,也涉及級別管轄。
1、級別管轄:級別管轄是指不同級別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權限分工。
2、地域管轄:地域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審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權限分工。對于一般的合同爭議,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我國的《民事訴訟法》也允許合同當事人在書面協議中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于建設工程合同一般都適用不動產所在地的專屬管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訴訟中的證據:證據有下列幾種: (1)書證; (2)物證; (3)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 (5)當事人的陳述; (6)鑒定結論; (7)勘驗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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