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為什么我國合同法對合同形式采用不要式原則?
答:合同法頒布前,我國有關法律對合同形式的要求是以要式為原則的。而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我國合同法在一般情況下對合同形式并無要求,只要在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和當事人有約定的情況下要求采用書面形式。可以認為,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的要求是以不要式為原則的。當然,這種合同形式的不要式原則并不排除對于一些特殊的合同,法律要求應當采用規定的形式(這種規定形式往往是書面形式),比如建設工程合同。我國合同法采用合同形式的不要式原則有以下理由:
(1)合同本質對合同形式不作要求。現代市場經濟中,合同自由原則成為合同一切制度的核心,反映在合同訂立形式上不再要求具有嚴格的形式。從合同的本質上看,合同是一種合意。合同內容及法律效力的確定應當以當事人內在的真實意思為準,不能以其表現于外部的意志為準。
(2)市場經濟要求不應對合同形式進行限制。現代市場交易活動要求商品的流轉迅速、方便。而“要式原則”無法做到這一點。如:書面合同的要求將使分處兩地的當事人無法通過電話訂立合同(也不能通過電話辦理委托);標準合同形式或者要求書面簽字蓋章的合同無法通過電報、電傳等方式訂立。特別是通過競爭性方式訂立的合同,“要式原則”更有無法克服的困難,如拍賣,在合同實質成立之前并無任何書面的形式。
(3)國際公約要求不應對合同形式進行限制。立法應當與市場經濟的國際慣例一致,這已成為我國的共識。雖然目前許多國家對合同形式有要式要求,但大多數市場經濟國家并未改變“不要式為主”的狀況,要式僅是對不要式合同的一種例外要求。在國際公約中也存在著“不要式為主”的原則,如《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雖然我國對國際公約的這方面的規定聲明保留,但從有利于國際貿易的角度考慮,我國也應建立起合同形式以不要式為主的立法體系。
(4)電子技術對合同形式的革命。電子數據交換(Electronic Date Interchange)和電子郵件(E?mail)等電子技術的發展,使信息交流更為快捷,訂貨和履約更為迅速。并且電子技術實現了訂立合同無紙化,在這種形勢下對合同形式的嚴格要求無疑將極大地阻礙新技術的發展和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