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質量監督機構與工程師對施工合同的質量管理有哪些區別?
答:(1)依據不同。質量監督機構是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負責監督工程質量的中介組織,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有強制性。而工程師是根據監理合同的約定對施工合同進行質量管理的,是受發包人委托進行的,其管理的依據是合同。
(2)范圍不同。質量監督機構不僅對工程的質量進行監督,還對工程參建各方主體質量行為的監督;對實體質量監督以抽查方式為主,并輔以科學的檢測手段。工程師對施工合同的管理限于合同的約定,僅僅對工程質量本身進行控制,但其質量檢查內容和控制手段則比質量監督機構豐富。
(3)后果不同。質量監督機構監督是一種強制性手段,如果不合格,則工程參建各方主體需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而工程師是依據合同進行管理的,因此,如果不合格,責任方則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工程師無權進行行政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