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全國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
1、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大專(含大專)以上學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級職務,并任職滿3年(截止2014年12月31日,下同);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高級職務;3、1970年以前(含1970年)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專畢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級職務,并任職滿3年。
(二)部分科目免試條件對于從事工程建設監理工作且同時具備下列四項條件的報考人員,可免試《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和《建設工程質量、投資、進度控制》兩科。
1、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專(含中專)以上畢業;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高級職務;3、從事工程設計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滿15年;4、從事監理工作滿1年。
上述報考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主管部門認可的學歷;專業技術職務指取得人事部門用印的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的計算截止日期為2014年12月31日。
(三)根據原人事部《關于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和《關于繼續向臺灣居民開放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47號)精神,凡符合全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有關規定的香港、澳門和臺灣居民,均可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