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試簡介
全國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布的《國家職業資格目錄》(人社部發〔2017〕68 號)設置的準入類職業資格,實施部門(單位)是住房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設定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 279 號)、《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 2006 第 147 號)。
相關網站:
中國人事考試網:http://link.233.com/28357/
山西人事考試網:http://link.233.com/17947/
中國建設監理協會:http://link.233.com/28335/
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http://link.233.com/19649/
考試用書
2019 年繼續使用 2014 年版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大綱和考試用書,有關事宜請與中國建設監理協會或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聯系。
二、考試設置
全國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級別、專業、科目設置見表一。考試成績實行 2 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在連續的 2 個考試年度內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級別為考全科)并合格,可取得全國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證書。符合免考條件只參加2 個科目考試(級別為免 2 科)的人員,必須在 1 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方可獲得資格證書。
三、考試時間
2019 年度全國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定于5月18 日、19 日舉行。
四、考試報名
(一)網上報名
報名通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報名服務平臺進行,登錄網址:中國人事考試網:link.233.com/28357(網上報名)山西人事考試網:link.233.com/17947(網上考務)
考試組織流程:發布公告-網上報名-網上交費-準考證打印-考試-成績查詢-資格審核-證書領取。報名資格審核在考試成績公布后進行。
(二)考試收費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下發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等 18 項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考務費收費標準的通知》(人社廳函〔2015〕278 號)和《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西省財政廳關于重新核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晉發改價格發〔2016〕467 號)的規定,山西省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為(表三)。考試費收取、交費票據發放由省人事考試中心負責。逾期未完成網上交費的應試人員,視為自動放棄考試報名。
(三)資格審核
資格審核工作在考試成績公布后進行,由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資格審核對象為本年度該項考試專業合格(考試成績滾動管理周期內全部科目合格)的應試人員。成績公布后,資格審核對象應嚴格按《資格審核通知》要求的時間、地點,攜帶相關資料如期參加現場資格審核。逾期未參加的,按自動放棄本次考試處理,當次全部科目成績無效。
(四)注意事項
1.報名參加考試的應試人員應自覺遵章守紀,誠信報名考試,抵制舞弊,維護公平,嚴格執行規定的報考條件。
2.報考人員報名前須認真閱讀報考手冊、報考須知,詳細了解考試政策和紀律規定,掌握網上報名操作方法,自覺遵守報名協議。
3.使用網報平臺報名必須進行用戶注冊和上傳照片,已注冊的報考人員可直接登錄進行報名。上傳的照片必須使用網報平臺提供的“證件照片處理工具”對照片進行處理后方可被網報平臺識別。
4. 報考人員須真實準確填寫報考信息及個人聯系方式信息,謹慎確認!未確認報名信息的,報考人員可自行修改信息;已確認報名信息的,報考人員可自行取消報名信息確認后修改報名信息;交費成功后,任何信息不得修改。
五、報考條件
根據原人事部辦公廳、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 1998 年度全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通知》(人辦發〔1997〕105 號)的規定,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報考條件如下:
(一)參加全科(四科)考試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體健康,遵紀守法,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1、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大專(含大專)以上學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級職務,并任職滿 3 年。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高級職務。
3、1970 年(含 1970 年)以前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專畢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級職務,并任職滿 3 年。
(二)免試部分科目條件:
對從事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并同時具備下列四項條件的報考人員,可免試《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和《工程建設質量、投資、進度控制》兩科。
1、1970 年(含 1970 年)以前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專(含中專)以上畢業;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高級職務;
3、從事工程設計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滿 15 年;
4、從事監理工作滿 1 年。
六、注意事項
(一)作答要求
1.應考時,須攜帶黑色跡墨水筆、2B 鉛筆、橡皮、無聲無文本編輯功能的計算器。
2.考場上備有草稿紙,供應試人員使用,考后收回。
3.主觀題建設工程監理案例分析科目在專用答題卡上作答,采用網絡閱卷,應試人員應注意如下事項:(1)答題前要仔細閱讀應試人員注意事項(試卷封二)和作答須知(專用答題卡首頁);(2)使用規定的作答工具作答;(3)在答題卡劃定的區域內作答。
(二)重要提示
1.應試人員逾期未參加資格審核,按自動放棄本次考試處理,當次全部科目成績無效。
2.考試結束后采用技術手段甄別為雷同試卷的考試答卷,將給予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3.考試實行屬地管理,在山西報名的應試人員現工作地須在山西且報名時所選報名地市應與工作單位注冊地一致;資格審核時須提供與現工作地相關的山西戶籍或居住證明(身份證或戶口本或居住證)或社保證明;2010 年后畢業的考生還需提供《教育部學籍在線驗證報告》或其它學信網驗證報告。
七、考場規則
考 場 規 則
一、考試開始前 30 分鐘應試人員憑準考證、居民身份證進入考場,對號入座并將兩證置于桌面右上角以便核對。考試開始 5 分鐘后不得入場;考試開始 2 個小時內不得退場,退場后不得再次進入考場,不得在考場附近停留喧嘩。
二、應試人員進場、退場必須進行簽到、簽退確認,自覺接受身份核對、攜帶物品檢查。
三、應試人員應嚴格按考試要求攜帶考試用品。不得攜帶移動電話等電子設備進入考場,已帶的要切斷電源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帶至座位。
四、考試開始時,應試人員必須首先在試卷或答題紙、答題卡規定的位置上準確填寫(涂)姓名、準考證號等內容,不得錯漏填涂,不得超過裝訂線,不得做任何標志。
五、應試人員不得要求考試工作人員解釋試題,如遇試卷分發錯誤、頁碼次序不對、字跡模糊或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有皺折、污損等問題,可舉手示意,由考試工作人員核實處理。
六、應試人員須嚴格按照規定用筆在規定位置作答,書寫要清楚、工整,填涂要規范、整潔。
七、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禁止吸煙,不得互借傳遞任何物品。應試人員應自覺維護考場秩序,愛護公共財物,共同創造文明和諧應試環境。
八、考試結束時,應試人員立即停止答卷,經考試工作人員檢查收卷并允許后,方可離開考場。不得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和草稿紙帶出考場。
九、應試人員應服從管理,接受監督,誠信應試。對未按規定作答,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違反規定翻閱參考資料,傳遞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草稿紙帶出考場,冒名頂替參加考試,利用通訊工具接收、發送考試信息,擾亂考試秩序,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威脅、侮辱、誹謗、誣陷他人等違紀違規行為,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十、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構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2016 年 9 月修訂)
八、違紀處理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 31 號)
第六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經提醒仍不按規定書寫、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試信息的;
(三) 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四)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后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七)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帶出考場的;
(八)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電子化系統設施的;
(九)未按規定使用考試系統,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應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四)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帶入考場的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的;
(六)其他應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 應試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并責令離開考場;情節嚴重的,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應試人員的;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條 應試人員有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資格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由證書簽發機構宣布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無效,并按照本規定第七條處理。
第十一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應試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認定方法和標準,由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應試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違紀違規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處理。
第十二條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建立,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考試誠信檔案庫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用人單位及社會提供查詢,相關記錄作為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核發和注冊、職稱評定的重要參考。考試機構可以視情況向社會公布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相關信息,并通知當事人所在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有關考試違法行為處理的規定(節選)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十四、將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修改為:“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