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25年度全國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意見
滬職考〔2025〕16號
根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令第31號)相關條款規定,現將本市2025年度全國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中已認定的違紀違規考生信息和處理意見公告如下,考生如對所認定的違紀違規事實存在異議,可在公告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我院陳述和申辯,逾期未陳述申辯的視為認可違紀違規事實和處理意見。聯系電話:96999001。對評卷過程中發現的違紀違規行為,按照相關規定進一步處理。
陳述申辯期滿,違紀違規行為和處理意見經復核無誤的,將按照考生在考試報名時登記的通訊地址郵寄送達《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書》,因通訊地址信息變更、錯誤或其他原因造成無法送達的,本公告視為送達。如對處理決定不服,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自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上海市職業能力考試院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行政服務中心
2025年6月3日
序號 | 準考證號 | 考試日期 | 考試科目 | 違紀違規行為 | 處理意見 | 處理依據 |
1 | 2310****2104 | 5.17 | 建設工程目標控制 | 攜帶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進入座位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令第31號 |
2 | 4310****0205 | 5.18 | 建設工程監理案例分析 | 攜帶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進入座位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令第31號 |
3 | 4310***83206 | 5.18 | 建設工程監理案例分析 | 攜帶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進入座位 | 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人社部令第31號 |
文章原標題:上海市2025年度全國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意見
文章來源: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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