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監理工程師在工程項目監理中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總監理工程師不得在不同的市(縣)兩個及以上項目擔任總監,不得在同一市(縣)三個及以上項目擔任總監;
(二)組織編制監理規劃,審批監理實施細則;
(三)確定項目監理機構人員及其崗位職責,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安排監理人員進場,檢查監理人員工作,調換不稱職監理人員;
(四)組織召開監理例會;
(五)組織審核分包單位資格;
(六)組織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應急救援預案;
(七)審查開復工報審表,簽發開工令、工程暫停令和復工令;
(八)組織檢查施工單位現場質量、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建立及運行情況;
(九)組織審核施工單位的付款申請,簽發工程款支付證書,組織審核竣工結算;
(十)組織審查和處理工程變更;
(十一)調解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合同爭議,處理費用與工期索賠;
(十二)組織驗收分部工程;
(十三)審查施工單位的竣工申請,組織工程竣工預驗收,組織編寫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參與工程竣工驗收;
(十四)參與或配合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十五)組織編寫監理月報、監理工作總結,組織整理監理文件資料;
(十六)結合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編制監理實施細則,并對危大工程施工實施專項巡視檢查;
(十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責。
項目經理和總監理工程師應切實履行崗位職責,項目經理在崗履職時間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時間的80%,總監理工程師在崗履職時間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時間的40%。
總監理工程師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認為不在崗履職:
(一)項目經理在崗履職時間少于本月施工時間的80%;
(二)總監理工程師在崗履職時間少于本月施工時間的40%;
(三)缺席四分之一及以上次數工地例會;
(四)未按法律法規或規范要求在工程管理相關文件上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或由他人代簽的;
(五)未按法律法規或規范要求參加工程分部分項關鍵節點施工或驗收的;
(六)在檢查中不在崗,且無法提供有效的請假證明材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