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工程質量的政府監督管理
一、工程質量的政府監督管理體制和職能
(一)監督管理體制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履行檢查職責時,有權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有權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在檢查中發現工程質量存在問題時,有權責令改正。
政府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具有權威性、強制性、綜合性的特點。
二、工程質量管理制度
(一)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制度
4.施工圖審查程序
施工圖審查的各個環節可按以下步驟辦理:
(1)建設單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施工圖,并作書面登錄。
(2)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審查機構進行審查,同時發出委托審查通知書。
(3)審查機構完成審查,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技術性審查報告。
(4)審查結束,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向建設單位發出施工圖審查批準書。
(5)報審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有關資料應存檔備查。
(二)工程質量監督制度
國家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主體是各級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是經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專業部門考核認定,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它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專業部門的委托,依法對工程質量進行強制性監督,并對委托部門負責。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主要任務:
(1)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委托,受理建設工程項目的質量監督。
(2)制定質量監督工作方案。
(3)檢查施工現場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
(4)檢查建設工程實體質量。
(5)監督工程質量驗收。
(6)向委托部門報送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7)對預制建筑構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質量進行監督。
(8)受委托部門委托按規定收取工程質量監督費。
(9)政府主管部門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三)工程質量檢測制度
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領導和標準化管理部門指導下開展檢測工作,其出具的檢測報告具有法定效力。法定的國家級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在國內為最終裁定,在國外具有代表國家的性質。
(四)工程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向建設單位出具工程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明確建設工程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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