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工程質量管理制度
(一)工程質量管理制度體系
1.工程管理體制
(1)建設工程管理的行為主體
第一類是政府部門;第二類是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第三類是建設工程的參與方。
(2)工程質量管理體系
工程質量管理體系包含三個層次:一是承建方的自控,二是建設方(含監理等咨詢服務方)的監控,三是政府和社會的監督。
我國工程建設實行“政府監督、社會監理與檢測、企業自控”的質量管理與保證體系。但社會監理的實施,并不能取代建設單位和承建方按法律法規規定的應有的質量責任。
2.政府監督管理職能
(1)建立和完善工程質量管理法規(2)建立和落實工程質量責任制(3)建設活動主體資格的管理(4)工程承發包管理
(5)工程建設程序管理
(二)工程質量管理主要制度1.I:程質量監督
(1)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2)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3)政府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具有權威性、強制性、綜合性的特點。
(4)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可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是經省級以上建沒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專業部門考核認定,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主要任務:
1)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委托,受理建設工程項目的質最監督;
2)制定質量監督工作方案;
3)檢查施工現場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4)檢查建設工程實體質量;
5)監督工程質量驗收;
6)向委托部門報送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7)對預制建筑構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質量進行監督;
8)政府主管部門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2.施工圖沒計文件審查(1)施工圖審查的范圍房屋建設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沒計
文件均屬于審查范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的實際,確定具體的審查范圍。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送審查機構審查,建設單位可以自主選擇審查機構,但是審查機構不得是與所審查項目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查機構提供的資料:①作為勘察、設計部門的批準文件及附件;②全套施工圖。
(2)施工圖審查的主要內容
①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②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安全性;③勘察設計企業和注冊執業人員及相關人員是
否按規定在施工圖上加蓋相應的圖章和簽字;
④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審查的內容。
(3)施工圖審查有關各方的職責
①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規定審查機構的條件、施工圖審查工作管理辦法,并對全國施工圖審查工作實施指導監管。
②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勘察、設計質量負責。③建設工程經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后因勘察設計原因發生工程質量問題,審查機構承擔審查失職的責任。
(4)施工圖審查管理
3.建設工程施工許可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沒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辦理施工許可證應滿足的條件是:
(1)已經辦理該建設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2)在城市規劃區的建設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3)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7)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4.工程質量檢測
工程質量檢測工作是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是對建設工程、建筑構件、制品及現場所用的有關建筑材料、設備質量進行檢測的法定單位。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領導和標準化管理部門指導下開展檢測工作,其出具的檢測報告具有法定效力。法定的國家級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在國內為最終裁定,在國外具有代表國家的性質。
(1)質量檢測試樣的取樣應在建設單位或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提供質量檢測試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試樣的真實性負責。
(2)檢測機構完成檢測業務后,應當及時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報告經檢測人員簽字,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簽字人簽署,并加蓋檢測機構公章或檢測專用章后方可生效。檢測報告經建設單
位或工程監理單位確認后,由施工單位歸檔。
(3)檢測機構應當將檢測過程中發現的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沒強制性標準的情況,以及涉及結構安全檢測結果的不合格情況,及時報告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
5.工程竣工驗收與備案
6.工程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設工程在辦理交工驗收手續后,在規定的保修期限內,因勘察、設計、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質量問題,要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更換,由責任單位負責賠償損失。(1)質量問題種類:不符合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
(2)最低保修期限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注意】計算日: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3)承擔處理原則
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保修義務的承擔和經濟責任的承擔應按下列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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