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保修的相關規定
《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規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斯限內出現質量缺陷,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應當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后,應當到現場核查情況,在保修書約定的時間內予以保修。發生涉及結構安全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緊急搶修事故,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后,應當立即到達現場
搶修。發生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應當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單位實施保修,原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在保修期限內,因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財產損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設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建設單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缺陷的責任方追償。因保修不及時造成新的人身、財產損害,由造成拖延的責任方承擔賠償責任。但因使用不當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質量缺陷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缺陷不屬于保修范圍。
按照現行規定.工程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扣留每期工程進度款的5%作為工程質量保證金。
(二)工程保修階段的主要工作
工程保修階段監理單位應完成下列工作:
(1)定期回訪
承擔工程保修階段的項目管理服務工作時,工程監理單位應定期回訪,及時征求建設單位或使用單位的意見,及時發現使用中存在的問題。
(2)協調聯系
對建設單位或使用單位提出的工程質量缺陷,工程監理單位應安排監理人員進行檢查和記錄,并應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要求施工單位予以修
復。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后,應當到現場核查情況,在保修書約定的時間內予以保修。發生涉及結構安全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緊急搶修事故,監理單位應單獨或通過建設單位向政府管理部門報告,并立即通知施工單位到達現場搶修。
(3)界定責任
監理單位應組織相關單位對于質量缺陷責任進行界定。首先應界定是否是使用不當責任,如果是使用者責任,施工單位修復的費用應由使用者承擔;如果不是使用者責任,應界定是施工責任還是材料缺陷,該缺陷部位的施工方的具體情況,分清情況,按施工合同的約定合理界定責任方。對非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缺陷,應核實施工單位申報的修復工程費用,并應簽認工程款支付證書,同時應報建設單位。
(4)督促維修
施工單位對于質量缺陷的維修過程,監理單位應予監督,合格后應予以簽認。
(5)檢查驗收
施工單位保修完成后,經監理單位驗收合格,由建設單位或者工程所有人組織驗收。涉及結構安全的,應當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由于保修工作千差萬別,監理單位應根據具體項目的工作量決定保修期間的具體工作計劃,并根據與建設單位的合同約定具體決定工作方式和資料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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