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單的編制:
(1)一般規定
a)工程量清單應由具有編制招標文件能力的招標人,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編制。
b)工程量清單應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c)工程量清單應由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措施項目清單、其他項目清單組成。
(2)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
a)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應包括項目編碼、項目名稱、計量單位和工程數量。
b)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應根據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D、附錄E規定的統一項目編碼、項目名稱、計量單位和工程量計算規則進行編制。
c)分部分項工程清單的項目編碼,一至九位應按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D、附錄E的規定設置;十至十二位應根據擬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單項目名稱由其編制人設置,并應自001起順序編制。
d)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項目名稱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 項目名稱應按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D、附錄E的規定的項目名稱與項目特征并結合擬建工程的實際確定。
· 編制工程量清單,出現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D、附錄E中未包括的項目,編制可作相應補充,并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e)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計量單位應按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D、附錄E中規定的計量單位確定。
f)工程數量應按下列規定進行計算:
· 工程數量應按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D、附錄E中規定的工程量清單計算規則計算。
· 工程數量的有效位數應遵守下列規定:
以“噸”為單位,保留小數點后三位數字,第四位四舍五入;
以“立方米”、“平方米”、“米”為單位,應保留小數點后兩位數字,第三位四舍五入;
以“個”、“項”等為單位,應取整數。
(3)措施項目清單
a)措施項目清單應根據擬建工程的具體情況,參照表列項。(見《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 50500—2003)
其中通用項目包括:環境保護、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臨時設施、夜間施工、二次搬運、大型機械設備進出場及安拆、混凝土、鋼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腳手架、已完工程及設備保護、施工排水、降水。
b)編制措施項目清單,出現表中未列的項目,編制人可作補充。
(4)其他項目清單
a)其他項目清單應根據擬建工程的具體情況,參照下列內容列項。預留金、材料購置費、總承包服務費、零星工作項目費等。
b)零星工作項目應根據擬建工程的具體情況,詳細列出人工、材料、機械的名稱、計量單位和相應數量,并隨工程量清單發至投標人。
c)編制其他項目清單,出現未列的項目,編制人可作補充。
(具體內容見《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 GB 50500—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