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內各有關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監理工程師注冊管理工作,有效遏制出租、出借、倒賣執業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等違法違規現象,維護工程監理市場秩序,根據《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47號)、《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07]131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強建筑市場資質資格動態監管完善企業和人員準入清出制度的指導意見》(建市【2010】128號)等,現對我省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提出以下幾點要求:
一、監理工程師注冊或進行聘用企業變更未滿一年,再次申請變更聘用單位的,應不予受理。
二、對人員調出后企業無法滿足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標準
對注冊人員要求的,資質管理部門將對該企業資質進行重新核定。
三、申請變更到外省企業執業的,須由本人持有效證件辦理。
四、企業如持假勞動合同、假學歷證書、假身份證等虛假材料辦理監理工程師注冊的,一經發現,對假證件予以沒收,對該企業予以警告,同時停辦該企業監理工程師注冊相關業務三個月至六個月,嚴重者通報全省并記入不良記錄。
五、在業務受理或辦理中,工作人員如對申請人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有疑問,可視情況要求申請人本人到場確認或說明情況。
以上規定自2011年5月20日起執行。
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筑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