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監理工程師是由工程監理單位法定達標人書面任命,負責履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主持項目監理機構工作的注冊監理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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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監工程師應履行下列職責:
1.確定項目監理機構人員及其崗位職責。
2.組織編制監理規劃,審批監理實施細則。
3.根據工程進展及監理工作情況調配監理人員,檢查監理人員工作。
4.組織召開監理例會。
5.組織審核分包單位資格。
6.組織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
總監理工程師應具備以下職業技能:
1、能夠根據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建立科學、合理、有效的項目監理機構并確認其正常運行的能力。
2、能夠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及監理工作情況調配監理人員,具備檢查、指導監理人員工作的能力。
3、具備組織編制、實施及調整監理規劃的能力。
4、具備組織編制監理月報、工程質量評估報告、監理工作報告,審閱巡視記錄、監理日志的能力。
5、具備審批監理實施細則,檢查監理實施細則是否符合監理工程規劃要求、是否具備可操作性的能力。
6、具備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施工進度計劃及分包單位資格的能力。
7、具備審查工程開工、復工及工程變更報審資料的能力。
8、能夠主持并召開監理例會、專題會議,具備通過相關會議協調解決工程中問題的能力。
9、具備檢查施工單位現場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及制度建立和實施情況的能力。
10、具備處理工程質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異常情況的能力。
11、具備審核、簽發工程質量、進度、造價等相關文件資料的能力。
12、能夠監督和指導專業監理工程師對工程質量、進度、造價等進行控制。
13、能夠協調工程建設相關方關系,具備使工程處于受控狀態的能力。
14、具備組織整理監理文件資料的能力。
15、能夠審查工程索賠、工程延期報審資料,具備調解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合同爭議的能力。
16、具備組織分部(子分部)工程驗收、工程竣工預驗收的能力。
17、具備審查施工單位竣工申請和工程竣工驗收報驗資料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