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試件能代表母體的質量狀況和取樣的真實,制止出具只對試件(來樣)負責的檢測報告,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和準確性,以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在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中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制度,即在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人員見證下,由施工人員在現場取樣,送至試驗室進行試驗。
1.一般規定
(1)見證取樣涉及三方行為:施工方,見證方,試驗方。
(2)試驗室的資質資格管理:建筑企業實驗室應逐步轉為企業內控機構,4年審查1次。
計量認證分為兩級實施:一級為國家級,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實施;一級為省級,實施的效力均完全一致。
見證人員必須取得《見證員證書》,且通過建設單位授權。
2.授權
建設單位或工程監理單位應向施工單位、工程質監站和工程檢測單位遞交“見證單位和見證人員授權書”。授權書應寫明本工程見證人單位及見證人姓名、證號,見證人不得少于2人。
3.取樣
施工單位取樣人員在現場抽取和制作試樣時,見證人必須在旁見證,且應對試樣進行監護,并和委托送檢的送檢人員一起采取有效的封樣措施或將試樣送至檢測單位。
4.送檢
檢測單位在接受委托檢驗任務時,須有送檢單位填寫委托單,見證人應出示《見證人員證書》,并在檢驗委托單上簽名。
5.試驗報告
檢測單位應在檢驗報告上加蓋有“見證檢驗”章。發生試樣不合格情況,應在24h內上報質監站,并建立不合格項目臺賬。
應注意的是,對檢驗報告有五點要求:①應打印;②應采用統一用表;③個人簽名要手簽;④應蓋有統一格式的"見證檢驗"專用章;⑤要注明檢驗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