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經濟師考試知識點:合同的擔保
高級經濟師考試知識點:合同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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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擔保的基本理論
擔保是指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以保證合同履行、保障債權人利益實現的法律措施。擔保具有從屬性與補充性特征。
(一)擔保方式
《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除了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以外,還有一種重要的擔保方式就是反擔保。
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因此留置和定金不能作為反擔保方式。在債務人親自向原擔保人提供反擔保的場合,保證就不得作為反擔保方式。
(二)擔保合同的無效
1、擔保無效的情形。(1)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法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2)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法》第149條規定,即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3)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
2.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
(1)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
(2)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則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
(3)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迫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責編:wxx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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