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級經濟師考試經濟基礎知識講義(31)
第二節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限額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公司住所
【例題·單選題】有限責任公司由( )股東共同出資設立。
A.2個以上30個以下 B.1個以上30個以下
C.2個以上50個以下 D.1個以上50個以下
[答案]D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熟悉其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2.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3人至13人。但是,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3.有限責任公司的經理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熟悉其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4.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至2名監事,不設監事會。熟悉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的職權。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例題1·單選題】(2006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 )人。
A.1至5 B.2至l0 C.5至10 D.3至l3
[答案]D
【例題2·多選題】(2006年)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行使的職權有( )。
A.檢查公司財務
B.聘任公司財務負責人
C.當董事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予以糾正
D.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
E.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答案]ACD
(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四)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定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節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20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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