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級經濟師考試經濟基礎知識預習講義(32)
四、產品質量法律制度
(一)產品質量法概述
產品質量法:調整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關系和產品質量責任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了解廣義和狹義的產品質量法。
《產品質量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建設工程不適用本法規定;但是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屬于前款規定的產品范圍的,適用本法規定。
例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所稱產品不包括( )。
A.建設工程
B.服裝
C.建筑構配件
D.酒類
『正確答案』A
(二)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
1.產品質量行政監督管理體制(了解)
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2.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1)產品質量抽查制度
抽查的重點,是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抽查的樣品應當在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抽查不得向被檢查人收取檢驗費用。
為避免重復抽查,國家監督抽查的產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復抽查;上級監督抽查的產品,下級不得另行重復抽查。
(2)質量狀況信息發布制度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定期發布其監督抽查的產品的質量狀況公告。
(3)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及產品質量認證制度
企業質量體系認證是由企業自愿申請,由認證機構依據國家頒布的標準依法進行的。
3.產品質量的社會監督
(1)公民個人的監督權
消費者有權就產品質量問題進行查詢,有權向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申訴。
(2)社會組織的監督權
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社會組織可以就消費者反映的產品質量問題建議有關部門負責處理,支持消費者對因產品質量造成的損害向人民法院起訴。
(3)公眾的檢舉權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向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檢舉。
(三)生產者的產品質量義務
1.作為的義務 |
產品質量的要求: ①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②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③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 ①有產品質量檢驗的合格證明。②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的廠名和地址。③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④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⑤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⑥特殊產品其包裝質量必須符合相應的要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標明運輸注意事項。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 |
2.不作為的義務 |
①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②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③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④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
例題:(2009年)關于生產者產品質量義務的說法,錯誤的是( )。
A.產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
B.產品應當具備其應有的使用性能,但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C.限期使用的產品,應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D.裸裝的食品必須附加產品標識
『正確答案』D
(四)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
l.進貨驗收義務 |
|
2.保持產品質量的義務 |
如果進貨時的產品符合質量要求,銷售時發生質量問題的,銷售者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
3.有關產品標識的義務 |
銷售者在銷售產品時,應保證產品標識符合《產品質量法》對產品標識的要求,符合進貨時驗收的狀態,不得更改、覆蓋、涂抹產品標識,以保證產品標識的真實性。 |
4.遵守有關禁止性規范 |
①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②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③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④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
(五)違反產品質量法的法律責任
1.生產者、銷售者的法律責任
,生產者、銷售者的賠償責任
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①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②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③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第二,生產者、銷售者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2.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及相關行政部門的法律責任
3.社會團體、社會中介機構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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