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級經濟師《經濟基礎知識》應試指南:第三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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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三 公司治理結構
(一)股東、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1.股東和股東身份的取得
股東可以通過直接方式向公司出資而成為公司成員,也可以通過間接方式以出資或其他法定事由由從公司其他股東處繼受股東身份而成為公司成員。
2.股東身份確認的標準
一般認為,確認股東資格的標準主要有公司章程、股東出資、出資證明書、股東名冊、公司登記機關對股東的登記以及實際享有的股東權利等。
3.股東權利和義務
股東權利:
(1)出席股東會會議和對公司重大決策問題行使表決權;
(2)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
(4)股份轉、止權;
(5)臨時股東會的召集請求權和提案權;
(6)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的查閱和復制權;
(7)公司會計賬簿查閱權;
(8)公司增資的優先認購權;
(9)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請求權;
(10)特殊情況下要求公司收購其股權的請求權;
(11)強制解散公司的權利——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2)對公司經營的建議與質詢權;
(13)向人民法院提看書訴訟的權利。
股東義務:
(1)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公司設立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3)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即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公司章程規定的義務。
【例4·多選題】公司股東的義務一般包括( )。
A.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B.公司設立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C.遵守公司章程
D.履行公司章程規定的義務
E.股息紅利分配
【答案】ABCD
【解析】本題考查公司股東的義務。
(二)股東大會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或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性質上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決定有關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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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懂事會及經理
董事會是由全體董事組成的公司的業務執行機關,享有業務執行權和日常經營的決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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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監事、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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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監海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1.任職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消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2.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如果違反下列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7)擅自披露公閉秘密;
(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例5·單選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 )責任。
A.賠償
B.刑事
C.部分賠償
D.處罰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六)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特別規定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1.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制度。
2.關聯董事的回避制度。①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②該董事會會議有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③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3.上市公司的特別決議事項制度。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4.上市公司的財務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
(一)股東、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1.股東和股東身份的取得
股東可以通過直接方式向公司出資而成為公司成員,也可以通過間接方式以出資或其他法定事由由從公司其他股東處繼受股東身份而成為公司成員。
2.股東身份確認的標準
一般認為,確認股東資格的標準主要有公司章程、股東出資、出資證明書、股東名冊、公司登記機關對股東的登記以及實際享有的股東權利等。
3.股東權利和義務
股東權利:
(1)出席股東會會議和對公司重大決策問題行使表決權;
(2)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
(4)股份轉、止權;
(5)臨時股東會的召集請求權和提案權;
(6)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的查閱和復制權;
(7)公司會計賬簿查閱權;
(8)公司增資的優先認購權;
(9)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請求權;
(10)特殊情況下要求公司收購其股權的請求權;
(11)強制解散公司的權利——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2)對公司經營的建議與質詢權;
(13)向人民法院提看書訴訟的權利。
股東義務:
(1)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公司設立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3)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即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公司章程規定的義務。
【例4·多選題】公司股東的義務一般包括( )。
A.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B.公司設立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C.遵守公司章程
D.履行公司章程規定的義務
E.股息紅利分配
【答案】ABCD
【解析】本題考查公司股東的義務。
(二)股東大會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或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性質上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決定有關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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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懂事會及經理
董事會是由全體董事組成的公司的業務執行機關,享有業務執行權和日常經營的決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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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監事、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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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監海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1.任職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消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2.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如果違反下列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7)擅自披露公閉秘密;
(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例5·單選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 )責任。
A.賠償
B.刑事
C.部分賠償
D.處罰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六)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特別規定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1.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制度。
2.關聯董事的回避制度。①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②該董事會會議有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③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3.上市公司的特別決議事項制度。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4.上市公司的財務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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