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經濟師《中級經濟基礎》新考試指南:第三十三章
考點二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要件
1.主體合格。
2.內容合法。
3.意思表示真實。
4.合同的形式合法。
(二)違反生效要件的合同
違反生效要件的合同
分類 |
情形 |
后果 |
無效合同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
(1)從合同成立時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
續表
分類 |
情形 |
后果 |
效力待定 |
合同的主體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汀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
的合同 |
因無權代理而訂立的合同 |
被代理人追認后生效 |
無權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 |
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 |
可變更、
|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
(1)一經撤銷,合同關系消滅,效力追溯至合同成立時
|
【例3·單選題】關于無效合同特征的說法,錯誤的是( )。
A.可以轉化為有效合同
B.具有違法性
C.具有不履行性
D.自始無效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查無效合同的特征。無效合同自始無效,不能轉化為有效合同。
【例4·多選題】下列合同中,屬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有( )。
A.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B.顯失公平的合同
C.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
D.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E.合同的主體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答案】 CE
【解析】本題考查效力待定合同。選項AD屬于無效合同。選項B屬于可撤銷或可變更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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