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經濟師《中級經濟基礎》新考試指南:第三十三章
- 第5頁:考點四 合同的擔保和保全
- 第6頁:考點五 合同的轉讓、變更和解除
- 第7頁:考點六 違約責任
考點四 合同的擔保和保全
(一)合同的擔保
1.法律特征:明確的目的性、自愿性和平等性、從屬性。
2.形式
(1)保證
保證
|
可以作保證人 |
必須是具有代位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 |
保證人
|
不得作保證人 |
國家機關和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 |
|
一般保證 |
保證人只對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承擔補充責任的保證 |
保證方式
|
連帶責任保證 |
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
(2)定金
①定金具有擔保作用。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②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③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④違約金與定金存在差別,不能并用,只能選擇其一適用。
⑤定金罰則與違約金的區別
主要表現在:定金在合同履行前交付,違約金在違約行為發生后交付;定金具有證明合同成立和預先給付的效力,違約金沒有;定金起擔保作用,違約金則是違約責任的一種形式。
(二)合同的保全
1.法律特征:
(1)合同保全是債的對外效力的體現,也是合同相對性原則的例外。
(2)主要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間。
(3)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代位權和撤銷權的行使。
2.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且該債權非專屬于債務人本身),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時,債權人為保全其合法債權,得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權利的權利。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行使代位權。
3.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其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的權利。
【例8·多選題】合同擔保具有的法律特征包括( ?。?
A.具有明確的目的性
B.具有獨立性
C.具有自愿性
D.具有平等性
E.具有從屬性
【答案】ACDE
【解析】本題考查合同擔保的法律特征。擔保合同是從合同,不能脫離主合同而獨立存在,所以合同擔保不具有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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