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級經濟師考試工商管理預習講義(8)
第三節 股東機構
一、股東概述
(一)股東的含義
股東是指持有公司資本的一定份額并享有法定權利的人。(有限責任公司:資本;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二)股東的分類和構成
1.發起人股東與非發起人股東 |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有一定數量的發起人。發起人是指參加公司設立活動并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的人。 |
2.自然人股東與法人股東 |
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成為公司股東。 |
【例題6·單選題】(2008年)依照我國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內不得轉讓。
A.四年 B.三年 C.二年 D.一年
[答疑編號716020202]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公司法》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三)股東的法律地位(熟悉)
1.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
特點:①必須履行出資義務;②股東作為出資人是公司資本的提供者,全體股東的出資總和即公司的資本總額;③股東享有股東權。即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股東是公司經營的受益人和風險承擔者
?、俟蓶|是典型的投資者,是以利潤化為目標的投資主體。公司的經營結果同股東利益為密切,股東是公司經營利益的受益人;②股東既是公司經營的受益人,也是公司經營的風險承擔者(風險大于債權人和職工,股東收益不確定、股利和剩余財產分配在債權之后)。
3.股東享有股東權
股東享有股東權是股東根本的法律特征,是股東法律地位的集中體現。廣義的股東權是股東對公司權利義務的概括,狹義的股東權即股東對公司享有的權利——獲得財產收益和參與公司管理的權利。
4.股東承擔有限責任
除無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注:兩合公司是指由1人以上的無限責任股東與1人以上的有限責任股東組成的公司,其中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則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債務負有限清償責任)的無限責任股東外,公司股東均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公司是公司債務的直接承擔者,股東僅以其出資額(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債務間接承擔責任。
5.股東平等
所有股東均按其所持股份的性質、內容和數額平等地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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