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級經濟師考試工商管理預習講義(11)
第六節 監督機構
一、監事會制度
監事會制度是根據權力制衡原則由股東選舉監事組成公司專門監督機關對公司經營進行監督的制度。
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關,是由股東會(和職工)選舉產生并向股東會負責,代表股東對公司經營(公司財務及董事、經理人員履行職責行為)進行監督的機關。
一般情況下,公司監事會的監督職能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監事會是公司內部的專職監督機構。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以出資人代表的身份行使監督權力。董事、經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監事會的基本職能是監督公司的一切經營活動,以董事會和總經理為監督對象。監事會成員必須列席董事會會議。監事會向股東大會報告監督情況。
第三,監事會監督的形式多種多樣。監事會不僅要進行會計監督,而且要進行業務監督。不僅要有事后監督,而且要有事前和事中監督。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監督機構
(一)監事會的組成(掌握)
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2名監事,不設監事會。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例題20·單選題】(2008年)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任期屆滿( )。
A.連選可以連任
B.不能連任
C.連選連任不能超過兩期
D.連選連任不能超過三期
[答疑編號716020406]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二)監事會的性質及職權(掌握)
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法律規定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提案權——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三)監事會的議事規則(熟悉)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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