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師《中級工商管理》講義筆記:第2章
第三節 股東機構
一、股東概述
(一)股東的含義:指持有公司資本的一定份額并享有法定權利的人。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持有公司資本的一定份額,據此而擁有所有權,對公司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持有公司股份,據此而享有所有權,對公司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
(二)股東的分類和構成
1、發起人股東與非發起人股東
發起人股東:指參加公司設立活動并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的人。其特點有:
①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
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利息的連帶責任;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損失的,對公司擬承擔賠償責任。
②股份轉讓受到一定限制:《公司法》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③資格的取得受到限制:
自然人具備完全行為能力;法人是法律上不受限制者;發起人的國籍和住所受一定限制,公司法規定,發起人中必須一半以上在中國有住所。
2、自然人股東與法人股東
①自然人股東:包括中國公民和具有外國國籍的人,作為發起人股東,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②法人股東:通過出資設立公司或繼受去的其他公司的出資、股份而成為公司股東。包括企業法人,社團法人以及各類投資基金組織和代表國家投資的機構。
(三)股東的法律地位
1、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
①必須履行出資義務,公司設立和增加資本時,要履行義務
②是公司資本的提供者
③享有股東權利,如資產受益者、重大決策權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2、股東是公司經營的受益人和風險承擔者
①股東是典型的投資者,以利潤化為目標
②既是收益人,也是風險承擔者。股東權實現的不確定性(股利不確定)、劣后性(股利和公司剩余財產分配劣后于普通債權和職工債權----工資)
3、股東享有股東權:財產收益和參與公司管理
4、股東承擔有限責任
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或持有的股份為限,對公司債務間接承擔有限責任。
5、股東平等
所有股東按其所持股份的性質、內容、和數額平等的享受權利。
(四)股東的權利(多選題)
1、股東會的出席權和表決權
2、臨時股東大會召開的提議權和提案權
3、董事監事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公司資料的查閱權
5、公司股利的分配權
6、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權
7、出資、股份的轉讓權
8、其他股東轉讓出資的優先購買權
9、公司新增資本的優先認購權
10、股東訴訟權
(五)股東的義務
1、繳納出資
①繳納出資義務的內容:出資形式、出資數額、出資期限、出資程序
②不履行出資義務要承擔責任,情節嚴重者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
③不得抽回出資義務。若有抽回,則處以抽逃出資額的5%——15%的罰款。
2、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承擔有限責任
3、遵守公司章程
4、忠誠義務:
①禁止損害公司利益;
②考慮其他股東利益;
③謹慎負責的行駛股東權利及其影響力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
(一)股東會的性質及其職權
1、性質:權力機構
2、職權:①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②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他們的報酬
③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④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⑤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⑥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⑦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⑧對公司發行債券作出決議
⑨對公司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⑩修改公司章程
(二)股東會的種類及召集
1、股東會種類:首次會議、定期會議、臨時會議
2、首次會議的議程
①討論并通過公司章程
②選舉董事會成員
③選舉公司監事會成員或監事
3、臨時會議:
①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②1/3以上的董事或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
(三)股東會決議
1、普通決議:1/2以上的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特別決議:數通過,一般是2/3
①股東會議作出修改章程
②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
(一)股東會的性質及其職權
1、股東大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權力機構,是由股東在公司中的地位決定的。
2、股東大會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大會的職權類似
(二)股東會的種類及召集
1、種類:年會和臨時會議
①年會: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
②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人數不足法律規定人數的2/3;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1/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董事會認為必要時;監事會臨時提出召開;公司規定的其他章程。
2、股東大會會議的召開
①股東大會的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副董事長----------推舉的一名董事
董事會不能舉行的,可以召開監事會;監事會不招集和主持的超過90天的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開。
②股東出席會議。可以委派代理人(代理人有股東授權委托書,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3、臨時提案的提出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提交董事會。董事會兩日后通知其他股東,將該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三)股東大會的決議方式
1、股東行使表決權的依據:一股一權
2、普通決議與特別決議的方式:
普通決議:半數通過
特別決議:2/3以上
3、累積投票制: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臨時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作用:可以選出自己信任的董事或監事,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大小股東的利益,
四、國有獨資公司的權利機構
國有獨資公司只有一個股東,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的職權。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要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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