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級經濟師考試農業實務預習筆記:第七章第二節
二、農村經濟收益分配情況統計
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統計是全面統計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所屬(或所轄)經營單位全年從事各產業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總收益,以及總收益在國家、集體和農民個人以及有關單位之間的分配情況。
農村經濟收益分配統計的統計范圍,按經營層次分為鄉鎮級集體企業、村組集體經營、農民家庭經營和其他經營形式。按行業劃分包含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筑業、運輸業、商飲業,服務業及其他行業。
(1)鄉鎮級集體企業也稱“鄉(鎮)辦企業”,指鄉鎮一級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企業。鄉與鄉、與村聯營,鄉與國有、與城鎮集體企業聯營,鄉與港澳臺同胞、與華僑、與外商聯營的企業中,鄉鎮集體具有控股地位的企業也包括在內。由于鄉鎮集體企業引入承包經營機制,故以合伙或個人名義承包的鄉鎮集體企業也包括在本層次中。
(2)村組集體經營。包括村組集體統一經營和村、組集體興辦的企業。以合伙或個人名義承包的村組集體辦企業也應統計在該項中。村組辦企業是指村組集體經濟組織舉辦的集體企業,包括村組與村的聯營,以村為主與鄉的聯營,村組與國有、與城鎮集體企業的聯營,村組與外商、港澳臺商的聯營企業。但所有聯營企業中,村組集體須占有控股和支配的地位。
(3)農民家庭經營。是指以農戶家庭為基本經營單位,完全或主要依靠家庭成員自己的勞動,憑借自有或與他人合有以及承包集體的生產資料,直接組織生產和經營。包括農戶自營、承包經營和個體工商戶,暫時還包括與鄉鎮集體經濟組織有所屬關系的農村私營企業。以農戶或個人名義承包的集體企業不統計在家庭經營中,應統計為集體企業。
(4)其他經營是指除以上三種經營形式外的經營形式,如農民合伙經營、農民聯合經營以及其他不確定性質的經營方式從事的經營。
農村經濟收益分配統計指標體系。(1)收入,包括總收入、農村集體經濟各經營層次收入、各產業收入、出售產品收入等。(2)支出,包括總費用、生產費用和管理費用支出。(3)分配包括分配的來源和去向。反映分配來源的指標包括凈收入(總收入-總費用)、投資收益、農民外出勞務收入,三者之和構成可分配凈收入;反映分配去向的指標按照國家、國家有關部門、外部單位和個人、集體企業、集體組織、農民個人的順序排列。(4)附報指標。
主要指標解釋:
(1)總收入:指統計范圍內的各生產經營單位當年的農、林、牧、漁、工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等各項經營收入和利息、租金等非生產性收入。不包括用來分配、屬于借貸性質或暫收性質的收入,如貸款收入、預購定金、國家投資、農民投資、救災救濟等。
農村經濟收益分配統計報表的總收入指標,分別按經營層次和行業分組進行統計,各經營層次收入之和與各行業收入之和相等,構成總收入。用公式表示,總收入=各經營層次收入之和=各行業收入之和。其中,鄉鎮集體企業收入按各行業的全部收入計算,包括經營收入、產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家庭經營中的種植業、林業、牧業和漁業等,按當年收獲到手的主副產品計算收入,包括已出售、自食自用和儲存的主副產品在內。農民外出打工所獲得勞務收入不計入家庭經營收入中,而是作為凈要素收入單獨統計并計入可分配凈收入中。
收入的價格應按當年價格核算,也就是按當年經濟活動發生時的現行價格進行核算。具體核算方法是:各種主產品、副產品出售部分按實際出售價格計算;自食自用和儲存的農副產品,按出售全部該產品(包括出售給國家和在市場上出售的)綜合平均價格計算。
(2)總費用:包括生產費、管理費用和其他費用三項。但不包括鄉、村兩級企業中農村務工人員的工資,只包括非農村人員的工資。外來農民工的工資計入“外來人員帶走勞務收入”指標中,本地農民工工資加到“農民經營所得”中。
(3)生產費用。是指為實現當年生產經營收入應由當年負擔的生產費用。凡利用不計收入的自產產品(原料)進行再生產時,不應作為生產費用支出。如自積自用畜禽廄肥和其他土雜肥、綠肥、青飼料,以及自采野生手工業原料等因不計算生產收入,故也不計入生產費用支出。生產費用必須同生產收入一致,即獲得了當年某項收入而支出的費用,才能計算為當年該項收入的生產費用,包括上年預付結轉應由本年負擔的費用。不包括本年預付下年度的各項費用支出。
(4)凈收入:指從總收入中扣除當年經營中發生的各種費用后的余額,也就是當年的生產經營收益。凈收入=總收入-總費用
(5)投資收益,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所屬經營單位(不含農戶)以現金、實物、無形資產或購買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等向本統計單位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投資,當年獲得的能進行分配的利潤、股息等收益。具體包括投資分得的利潤、債權投資的利息收入、認購股票應得的股利等。
(6)農民外出勞務收入,指本村人員受雇于本村和本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出賣勞動而得到的報酬收入。即收入總額扣除相對應的非生活消費方面支出后的余額。這里主要指外出打工人員(含異地承包人)所得報酬收入。
(7)可分配凈收入,指凈收入、投資收益、農民外出勞務收入三個指標的合計數。可分配凈收入按分配的去向劃分為國家稅金、上交國家有關部門、外來投資分利、外來人員帶走勞務收入、企業各項留利、鄉村集體所得、農民經營所得。
(8)農民從集體再分配收入,是指農民作為鄉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初次分配結束后,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得到的再分配收入。包括干部報酬、撫恤金、優撫金、退休金、社會性獎金和土地征用補償等收入。
(9)農民所得總額,是指農民當年從事各種生產和非生產經營活動得到的全部實際可支配收入。農民所得總額在鄉鎮以上(包括鄉鎮)統計報表中,等于“農民經營所得”與“從集體再分配收入”兩項指標之和;在村報表上等于“農民經營所得”、“農民從鄉鎮級集體企業得到收入”和“從集體再分配收入”三項指標之和。
按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統計報表制度規定,農民家庭經營收入要采取抽樣調查和典型調查的方法,選擇一定數量的農戶進行記賬,根據記賬戶的資料推算本村農民家庭經營層次的總體數據,用于推算總體記賬戶的數量一般占全村總農戶的10%-15%,并進行嚴格的代表性檢驗。
農村經濟收益分配統計表中的平衡關系式:
農村經濟總收入=鄉(鎮)辦企業收入+村組集體經營收入+農民家庭經營收入+其他經營收入=農業收入+林業收入+牧業收入+漁業收入+工業收入+建筑業收入+運輸業收入+商飲業收入+服務業收入+其他收入=總費用+凈收入
農民所得總額=農民經營所得+農民從鄉鎮集體得到收入+農民從集體再分配收入
可分配凈收入總額=凈收入+投資收益+農民外出務工收入=國家稅金+上繳國家有關部門+外來投資分利+外來人員帶走勞務收入+企業各項留利+鄉村集體所得+農民經營所得
進行農村經濟效益分析可以采用以下兩個指標:
農村經濟凈收益率=(農村經濟凈收入/農村經濟總收入)× 100%
農村經濟投入產出率=(農村經濟凈收入/農村經濟總費用)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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