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級經濟師財政稅收專業歸納筆記:第四章
- 第4頁:第四節 稅收負擔
- 第5頁:第五節 國際稅收
第五節 國際稅收
一、國際稅收概述
(一)國際稅收的概念(熟悉)
國際稅收: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國家政府,因行使各自的征稅權力,在對跨國納稅人進行分別課稅而形成的征納關系中所發生的國家之間的稅收分配關系。
注意:1. 國際稅收不是一種獨立的稅種,而是由于各相關的跨國經濟活動而形成的一種稅收分配關系,國際稅收分配關系的載體仍然是一般的國家稅收。即國際稅收必須依附于一般的國家稅收。
2. 國際稅收不能離開跨國納稅人這一因素。
(二)國際稅收的研究內容
主要研究所得稅和資本收益稅方面的問題。
國際稅收需要研究的重要內容主要有:稅收管轄權問題,國際重復征稅的產生與免除,國際避稅與反避稅。
二、稅收管轄權
(一)稅收管轄權的概念及確定原則
掌握稅收管轄權的概念:國家在稅收領域中的主權,是一國政府行使主權征稅所擁有的各種權利。
稅收管轄權的確定原則:
1. 屬地主義原則
以納稅人的收入來源地或經濟活動所在地為標準確定國家行使管轄權的范圍,這是各國行使稅收管轄權的基本原則。
2. 屬人主義原則
以納稅人的國籍和住所為標準確定國家行使稅收管轄權范圍的原則
(二)稅收管轄權的種類
1. 收入來源地管轄權,也稱為地域管轄權——按屬地主義原則確立的稅收管轄權
2. 居民管轄權——按屬人主義原則確立的稅收管轄權
(三)稅收管轄權的選擇
多數國家,同時實行屬人和屬地兩類稅收管轄權。
三、國際重復征稅的產生與免除
(一)國際重復征稅及其產生的原因
國際重復征稅是國際稅收的基本理論問題和核心內容。國際重復征稅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稅收管轄權的交叉重疊直接導致的。
國際重復征稅產生的原因:
首先,跨國納稅人、跨國所得、各國對所得稅的開征是產生國際重復征稅的重要前提。
其次,產生國際重復征稅的根本原因是各國稅收管轄權的交叉。
(二)國際重復征稅的免除
方法 |
解釋 |
作用 |
1.低稅法 | 居住國政府對其居民國外來源的所得,單獨制定較低的稅率征稅,以減輕重復征稅。 | 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重復征稅的數額,不能從根本上免除國際重復征稅。 |
2.扣除法 | 允許居民將其在國外已納的所得稅作為費用在應納稅所得中予以扣除,就扣除后的部分征稅。 | |
3.免稅法(豁免法) | 居住國政府對其居民來源于非居住國的所得額,單方面放棄征稅權。 | 可從根本上免除國際重復征稅,但可能造成本國應稅收入的喪失。 |
4.抵免法(重點) | 居住國政府對其居民的國外所得在國外已納的所得稅,允許從其應匯總繳納的本國所得稅款中抵扣。 | 該方法承認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優先于居民管轄權,是目前解決國際重復征稅有效的方法。 |
抵免法介紹
抵免方法 |
解釋 |
適用范圍 |
(1)直接抵免法 | 居住國政府對其居民納稅人在非居住國直接繳納的所得稅款,允許沖抵其應繳本國政府的所得稅款。 | 適用于同一經濟實體的跨國納稅人,如總公司和分公司之間匯總利潤的稅收抵免。 |
(2)間接抵免法 | 居住國政府對其母公司來自國外子公司股息的相應利潤所繳納的外國政府所得稅,允許母公司在應繳本國政府所得稅內進行抵免。 | 適用于跨國母子公司之間的稅收抵免。 |
抵免限額:不超過國外應稅所得額按照本國稅法的規定計算的應繳稅額為限度。
多不退,少要補!
國外實際已納稅額=100×20%=20萬元,因為實際已納稅額小于抵免限額,因此按實際已納稅額抵免,抵免20萬元
甲國應對這筆所得征收所得稅=100×30%-20=10萬元。
抵免限額的計算方法
計算方法 |
計算公式 |
(1)分國抵免限額 | 分國抵免限額=國內外應稅所得額×本國稅率×(某一外國應稅所得額/國內外應稅所得額) |
(2)綜合抵免限額 | 綜合抵免限額=國內外應稅所得額×本國稅率×(國外應稅所得額/國內外應稅所得額) |
(3)分項抵免限額 | 分項抵免限額=國內外應稅所得額×本國稅率×(國外某一單項所得額/國內外應稅所得額) |
在綜合抵免法下,納稅人可獲得限度的抵免。 |
稅收饒讓:
居住國政府對其居民在國外得到的所得稅減免優惠的部分,視同在國外實際繳納的稅款給予稅收抵免,不再按居住國稅法規定的稅率進行補征。
目的:為保障各國稅收優惠措施的實際效果。
四、國際避稅與反避稅
(一)國際避稅及其產生的原因
國際避稅:跨國納稅人利用各國稅法規定的差異和漏洞,以不違法的手段減輕或消除國際稅負的行為。
產生原因:
1. 跨國納稅人對利潤的追求是國際避稅產生的內在動機。
2. 各國稅收制度的差別和稅法的缺陷是產生國際避稅的外部條件。
(二)國際反避稅
1. 稅法的完善;2.加強稅務管理;3.加強國際多邊合作。
五、國際稅收協定
(一)國際稅收協定及其種類
國際稅收協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家,為了協調處理相互之間跨國納稅人征稅事務方面的稅收關系,本著對等的原則,通過政府談判所簽訂的一種書面稅收協議或條約。
按參加國的多少,分為雙邊國際稅收協定和多邊國際稅收協定;
按其涉及的內容和范圍的大小,分為一般國際稅收協定和特定國際稅收協定。
(二)國際稅收協定的作用
1. 體現主權國家之間相互尊重、平等協商的作用;
2. 賦予本國居民和公民履行跨國納稅義務的安全保障作用;
3. 是適應國際經濟技術交流需要的產物,可以起到促進國際經濟交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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