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級經濟師財政稅收專業歸納筆記:第七章
第七章 其他稅收制度
節 房產稅
房產稅以房屋為征稅對象,以房屋的 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 為計稅依據,向房屋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
一、房產稅的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一)納稅人(熟悉)
以在征稅范圍內的房屋產權所有人為納稅人。
具體規定:
情形
納稅人
產權屬國家所有的
由經營管理單位納稅
產權屬集體和個人所有的
由集體單位和個人納稅
產權出典的
由承典人納稅
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
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納稅
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
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納稅
無租使用房產的
由使用人代為繳納房產稅
注意: 從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組織以及外籍個人繳納房產稅。
(二)征稅范圍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 不包括農村 。
二、房產稅的稅率——比例稅率(掌握)
1. 從價計征:依據 房產計稅余值 計稅的,稅率為1.2%。
2. 從租計征:依據 房產租金收入 計稅的,稅率為12% 。
個人、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按市場價格向個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三、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掌握)
四、房產稅的減免稅(掌握)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但對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應照章征收房產稅。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
(四)個人擁有的非營業用房產
(五)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
1. 企業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2. 經有關部門鑒定,對毀損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險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產稅。
3. 自2004年8月1日起,對軍隊空余房產租賃收入暫免征收房產稅。
4. 凡是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辦公室、食堂、茶爐房、汽車房等臨時性房屋,在施工期間,一律免征房產稅。
5. 納稅人因房屋大修導致連續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間免征房產稅,免征稅額由納稅人在申報繳納房產稅時自行計算扣除。
6. 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劃分,分別征收或免征房產稅。
7. 地下人防設施的房屋暫不征收房產稅。
8. 老年服務機構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9. 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10. 對高校后勤實體免征房產稅。
11. 從2001年1月1日起,對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房屋;房管部門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實私房政策中帶戶發還產權并以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暫免征收房產稅;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產稅。
12. 對郵政部門坐落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以外的,但尚在縣郵政局內核算的房產,在單位財務賬中劃分清楚的,從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房產稅。
13. 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產稅。 但對出售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節 房產稅
房產稅以房屋為征稅對象,以房屋的 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 為計稅依據,向房屋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
一、房產稅的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一)納稅人(熟悉)
以在征稅范圍內的房屋產權所有人為納稅人。
具體規定:
情形
納稅人
產權屬國家所有的
由經營管理單位納稅
產權屬集體和個人所有的
由集體單位和個人納稅
產權出典的
由承典人納稅
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
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納稅
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
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納稅
無租使用房產的
由使用人代為繳納房產稅
注意: 從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組織以及外籍個人繳納房產稅。
(二)征稅范圍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 不包括農村 。
二、房產稅的稅率——比例稅率(掌握)
1. 從價計征:依據 房產計稅余值 計稅的,稅率為1.2%。
2. 從租計征:依據 房產租金收入 計稅的,稅率為12% 。
個人、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按市場價格向個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三、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掌握)
計稅方法 |
計稅依據 |
稅 率 |
稅額計算公式 |
從價計征 |
房產計稅余值 |
1.2% |
全年應納稅額=房產原值×(1-原值減除率)×1.2% |
從租計征 |
房屋租金 |
12% 出租居住用房:4% |
全年應納稅額=租金收入×12%(或 4%) |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但對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應照章征收房產稅。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
(四)個人擁有的非營業用房產
(五)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
1. 企業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2. 經有關部門鑒定,對毀損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險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產稅。
3. 自2004年8月1日起,對軍隊空余房產租賃收入暫免征收房產稅。
4. 凡是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辦公室、食堂、茶爐房、汽車房等臨時性房屋,在施工期間,一律免征房產稅。
5. 納稅人因房屋大修導致連續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間免征房產稅,免征稅額由納稅人在申報繳納房產稅時自行計算扣除。
6. 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劃分,分別征收或免征房產稅。
7. 地下人防設施的房屋暫不征收房產稅。
8. 老年服務機構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9. 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10. 對高校后勤實體免征房產稅。
11. 從2001年1月1日起,對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房屋;房管部門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實私房政策中帶戶發還產權并以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暫免征收房產稅;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產稅。
12. 對郵政部門坐落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以外的,但尚在縣郵政局內核算的房產,在單位財務賬中劃分清楚的,從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房產稅。
13. 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產稅。 但對出售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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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zlj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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