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經濟師《中級財政稅收》基礎講義:第5章
第三節 營業稅制
一、營業稅的概念(了解)
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所取得的營業額征收的一種稅。
二、納稅人(熟悉)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
企業租賃或承包給他人經營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為納稅人。
三、營業稅的征稅范圍(熟悉)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
應稅勞務:除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外的勞務
(一)“境內”的含義
1.提供或者接受應稅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2.所轉讓的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3.所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境內;
4.所銷售或者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
注意:(1)對我國境內單位或個人在境外提供建筑業、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勞務暫免征收營業稅;(2)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個人提供的完全發生在境外的勞務,不屬于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不征收營業稅。
(二)“應稅行為”的含義
有償提供應稅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使用權、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但單位和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勞務,不屬于營業稅的征收范圍。
四、稅率(熟悉)
營業稅實行分行業比例稅率。可歸為三類:
稅目 | 稅率 |
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 | 3% |
金融保險業、服務業、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 | 5% |
娛樂業 | 5%~20% 其中臺球、保齡球稅率為5% |
(一)一般規定
營業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不包括:同時符合三項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
1.單位和個人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發生退款時,凡該項退款已征收過營業稅的,允許退還已征稅款,也可以從納稅人以后的營業額中減除
2.折扣:
3.電信單位銷售的各種有價電話卡,以按面值確認的收入減去當期財務會計上體現的銷售折扣折讓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4.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時,因受讓方違約而從受讓方取得的賠償金收入,應并入營業額中征收營業稅。
(二)分行業的計稅依據
1.運輸業的計稅依據
注意特殊規定:
(1)運輸企業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輸旅客或者貨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運輸企業承運旅客或者貨物,以全程運費減去付給該承運企業的運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已經過時)
(2)聯營運輸業務,以實際取得的營業收入為營業額。
代開發票納稅人從事聯運業務的,其計征營業稅的營業額為代開的貨物運輸發票上注明的應稅收入,不得減除支付給其他聯運合作方的各種費用。
2.建筑業的計稅依據
(1)對一般貸款、典當、金融經紀業等中介服務 | 以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額或手續費收入全額確定為營業額;包括結算罰款、加息、罰息。 對金融機構的出納長款收入不征營業稅;銀行吸收的存款不征營業稅;對金融機構轉貼現業務收入暫不征收營業稅; |
(2)對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轉讓 | 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
(3)融資租賃業務 | 以其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后的余額,以直線法折算其本期的營業額。 本期營業額=(應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實際成本)×(本期天數÷總天數) |
(1)以取得收入的全額確定營業額,如傳遞函件或包件、郵匯等業務的營業額;
(2)以實際取得的收入額,即差額或收益額確定的營業額,如報刊發行、郵政儲蓄業務的營業額。
5.文化體育業的計稅依據
注意特殊規定:
(1)單位或個人進行演出,以全部票價收入或者包場收入(即全部收入)減去付給提供演出場所的單位、演出公司或者經紀人的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2)收視費:由收取收視費的單位按其向用戶收取的收視費全額,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營業稅。對各合作單位分得的收視費收入,不再征收營業稅。
6.娛樂業的計稅依據——為經營娛樂業向顧客收取的各項費用
7.服務業的計稅依據
注意特殊規定:
(1)代理業的營業額為納稅人從事代理業務向委托方實際收取的手續費、介紹費、代辦費等收入。
(2)旅游企業組織旅游團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旅游,在境外由其他旅游企業接團,以全程旅游費減去付給該接團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在境內組團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業接團的,其營業額也允許扣除支付給接團企業的費用。
旅游業,以全部收費減去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的食宿、交通、門票和其他代付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3)廣告代理業的營業額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付給廣告發布者的廣告發布費后的余額。對廣告公司因經營的需要,而再委托給其他企業加工制作的費用支出,不得扣除。
8.轉讓無形資產的計稅依據
受讓方支付給轉讓方的全部貨幣、實物和其他經濟利益。
9.銷售不動產的計稅依據
(1)轉讓有限產權或使用權方式銷售建筑物的,視同銷售建筑物,營業額為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2)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的,視同銷售不動產,營業額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3)在銷售不動產時,連同不動產所占土地的使用權一并轉讓的行為,比照銷售不動產征稅;
(4)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營業稅;以投資入股為名,實際是以取得固定利潤或按銷售額提成方式取得報酬的,屬于普通的銷售或出租不動產的行為,就其取得的銷售收入或租金收入征稅;
(5)以不動產作抵押向金融機構貸款,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核定營業額。
①抵押期滿,以不動產抵債,對借款人按照銷售不動產征稅,營業額為其尚未歸還銀行的貸款本息合計
②以不動產租金抵作貸款利息,則對借款人應按“服務業”征收營業稅;到期無力還款,以不動產抵債,對借款人按照銷售不動產征稅,營業額為所欠銀行的貸款本金
(6)差額計稅: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抵債所得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7)勞務公司接受用工單位的委托,為其安排勞動力,凡用工單位將其應支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上繳的社會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統一交給勞務公司代為發放或辦理的,以勞務公司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減去代收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8)從事物業管理的單位,以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全部收入減去代業主支付的水、電、燃氣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電、燃氣、房屋租金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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