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級經濟師考試運輸(民航)專業輔導第十章第4節
三、貨物索賠(了解)
說明:2009版考試指導用書此部分還有“責任”的內容,2011版考試指導用書刪除了此部分內容、
(二)賠償
1.貨物索賠的含義
貨物索賠是托運人、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對承運人在貨物運輸組織的全過程中,所造成的貨物毀滅、破損、遺失、變質、污染、延誤、短缺等,向承運人提出賠償的要求。
2.索賠的地點和時限
(1)索賠的地點
托運人、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在貨物的始發站、目的站或損失事故發生的中間站,可以書面的形式向承運人(承運人或后承運人或當事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賠要求。
(2)賠償的時限
貨物損壞(包括短缺)屬于明顯可見的賠償要求,應從發現時起立即提出并遲延至收到貨物之日起14天內提出。
3.索賠人
(1)貨運單上列明的托運人或收貨人(這里的托運人、收貨人是指主貨運單上填寫的托運人或收貨人,對于分貨運單上的托運人、收貨人或其他代理應向主運單上填寫的集運貨物的托運人或收貨人提出索賠);
(2)持有貨運單上托運人或收貨人簽署的權益轉讓書的人員(如果收貨人在到達站已將貨物提取,則托運人將無權索賠。如托運人要求索賠的話,應該有收貨人出具的權益轉讓書);
(3)承保貨物的保險公司;
(4)受索賠人之托的律師;
(5)有關的其他單位。
4.賠償規定
(1)如果貨物沒有辦理聲明價值,承運人按照實際損失的價值進行賠償,賠償的限額為毛重每千克20美元;如果貨物已向承運人辦理貨物聲明價值,并支付了聲明價值附加費,除非經承運人證明貨物的聲明金額高于其實際價值,否則,承運人應在聲明價值的金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經承運人證明托運人的聲明價值高于貨物的實際價值時,則按實際損失賠償;
(2)內損貨物的責任
——貨物的內損指貨物的外包裝完好,但貨物本身破損了。對于此類貨物的破損,如無確實的證據證明是由于承運人的過錯造成的,則承運人不承擔責任。但對于外包裝破損或有盜竊痕跡,則承運人應負責賠償。
.——如貨物的一部分或者貨物中任何物件發生遺失、損壞或者延誤,用以決定承運人責任限額的重量,僅為該件或者件數的總重量。
——如貨物的一部分或者貨物中任何物件發生遺失、損壞或者延誤,以致影響同一份貨運單所列的另一包裝件或者其他包裝件的價值時,在確定責任限額時,另一包裝件的總重量也應當考慮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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