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經濟師考試《中級人力資源》知識點:第17章
第五節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

(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險行政復議范圍
1.人力資源行政復議范圍
2.社會保險行政復議范圍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有:用人單位或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存在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的。
3.不屬于行政復議的范圍
(三)行政復議的基本法律規定
1.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應當在知道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也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該經辦機構的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但不能向上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復議。
2.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采用書面方式申請,也可以采用口頭方式申請。
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復議機關在收到申請人的復議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書進行審查,并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4.行政復議機關對受理的復議案件審查后,應在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或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延長30日內,依法分別作出復議決定:

5.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并送達申請人后,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申請人應當執行。
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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