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級經濟師考試建筑專業第十一章:工程經濟相關稅種
5.3其他與工程經濟有關的稅種
5.3.1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以轉讓房地產取得的增值額為征稅對象
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的單位和個人
1.土地增值稅的計稅依據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去稅法規定的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為計稅依據。
稅法規定的各項扣除項目金額包括:
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新建房屋本身及室內外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
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
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
2.土地增值稅的稅率
1)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2)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3)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
4)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計算公式:
土地增值額=出售房地產的收入總額-扣除項目金額
應納稅額=∑(每級距的土地增值額×使用稅率)
5.3.2城鄉維護建設稅
是為籌集城市維護和建設資金而開征的附加稅
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之和為計稅依據
納稅人在市區的,7%
納稅人在縣城或鎮的,5%
納稅人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1%
對于施工企業,應以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額為計稅依據,同時繳納城鄉維護建設稅
5.3.3教育費附加
為發展地方教育事業,擴大地方教育經費來源而征收的一種附加稅。
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之和為計稅依據
教育費附加稅率3%
【重點=稅種歸納總結】
|
稅種 |
計稅基數 |
稅率 |
|
營業稅 |
營業額 |
3%、5%、8%、5~20% |
流轉稅 |
增值稅 |
增值額 |
17%、13%、0 |
所得稅 |
企業所得稅 |
應納稅所得額 |
25%、20%、15% |
其它 |
土地增值稅 |
增值額 |
30%、40%、50%、60% |
城市維護建設稅 |
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之和 |
7%、5%、1% | |
教育費附加 |
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之和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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