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中級)學習指導—工商行政管理
一、市場主體的概念和市場準入
(一)市場主體的概念與特征:
1.市場主體的概念:它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能夠獨立從事商品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的經濟實體.是具有自我組織、自我約束、自我調節等功能的市場運作有機體,包括市場上一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和服務的企業組織和個人.
其實在這的市場主體就是指所有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依法登記后從事工業、手工業、商業或其他行業經營活動的個體業者.)市場主體是構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行的微觀基礎。
2.市場主體的特征:六個方面
1) 營利性.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所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根本目的還在于為了獲得利潤.這是市場主體本質、重要的特征.
2) 獨立性.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擁有生產經營自主權,主要表現形式是產權的獨立性和經營權的獨立性.
3) 相互間的關聯性:企業與企業之間相互依靠,相互供給、相互需求,此企業的產品是彼企業的投入.這種關聯性是社會化的大生產方式帶來的分工與協作關系決定的.
4) 靈活性:可靈活地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而調整其經營行為.市場主體根據市場規律對生產經營戰略和策略進行調整,是其生存于市場的基本功能.
5) 平等性:不同規模和不同所有制的企業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都具有與自己的市場主體資格相對應的權利和義務.
6) 合法性:指所有市場主體都必須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才能取得合法的主體資格.主體資格一旦確定,便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同時也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
這部分內容在學習時請大家注意對各個特點的解釋,理解其中的含義,都可能以單選或多選的形式出題.
例:市場主體與其他主體的本質區別在于它的( )
A. 營利性
B. 獨立性
C. 合法性
D. 相關性
答案選A.
3. 市場主體的類型: (一般了解)
按所有制、按組織形式、按在社會再生產過程中的地位、按所在的行業和按企業規模的不同劃分。(P222-223)
(二)市場準入制度:
市場準入是指國家制定的企業登記許可制度,即通過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對進入市場從事經營或服務活動的市場主體依法實行登記許可,以確認其合法經營資格,賦予其市場經營權利的管理制度.
其目的就在于兩個方面:一是在法律上確認市場主體的法律主體資格,核發營業執照;二是審查有關從事市場活動的資質條件,發放經營許可證。
《公司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以及《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都是這一制度的具體化.任何欲從事經營活動的個人和組織都必須經主管部門的登記許可,才能取得合法經營的資格,具有合法的民事權利能力并依法受到保護,否則就是非法經營,要受到處罰.(熟悉)
市場準入的核心是市場準入的政策法規.,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注:企業登記管理制度分為登記和管理兩個方面:登記方面又有實體和程序之分,在實體上主要有企業名稱\注冊資本\經營范圍\企業法定代表人等,在程序上主要有開業\變更\注銷等.管理方面則主要指對違反登記法規的行政處罰.
市場準入的程序:
可分為行政審批許可程序和審核登記程序兩大部分.
行政審批程序: 申請----審批----頒發許可證
審核登記程序: 申請----審核----頒發營業執照
二者區別:1)頒發證書不同,一個是許可證,一個是營業執照
2)審批程序與審核程序不同.許可證的審批程序包括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經營條件,考核申請人,和檢測鑒定產品.而登記審核只審核是否提供了需要行政許可審批的批準文件,并審核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者作為法律主體的實體要件,比如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等.所以,相比較而言,行政審批所需時間較長,專業性更強.(一般了解)
二、市場主體登記制度(重點掌握)
1. 掌握三種市場主體登記制度:
這部分內容應該讀得非常詳細,比如:各類型公司或企業法人各由什么機構來管理登記,企業法人的主要特征有哪些,營業登記的對象具體有哪些,都應當是清楚記憶的問題,很可能成為考題.
例: 下列屬于營業登記對象的是( )
總公司
分公司
子公司
個人獨資企業
個體工商戶
答案:BDE.
2. 市場主體的登記類別與登記事項
登記類別: 掌握市場主體都是在什么時候需要進行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比如,歇業時應進行注銷登記,注冊資本變更時應進行變更登記。
登記事項:不同種類的主體,登記的事項也各不相同:
公司登記的主要事項有: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企業類型、經營范圍、營業期限、股東或發起人的姓名或名稱.其中尤其要注意書上對公司名稱、公司住所、董事長、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的規定與解釋.
企業法人登記的主要事項有:企業法人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注冊資金、從業人數、經營期限、分支機構.其中尤其要注意書上對各類事項如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金、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經濟性質的解釋.
營業登記的主要事項:注意不同種類的營業登記,其登記事項各不相同.
3.市場主體登記的法律效力
1)公司和企業法人登記的法律效力基本相同,主要表現在:
確認公司及企業的法人地位.(其中要注意法人成立的條件).
確認公司和企業法人經營的合法性.這與營業登記的法律效力完全相同.
明確公司及企業法人經營活動的權利能力范圍.
2)營業登記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現在:
確認經營單位經營活動的合法資格,注意:只是確認合法資格,并不賦予其企業法人資格,合法資格確認的標志就是營業執照;
明確營業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權利能力范圍。
注:這兩點與公司及企業法人的法律效力的后兩點完全一樣.
三、市場主體登記監督管理(要求掌握以下幾個問題)
1.市場主體登記監督管理的概念:是指市場主體登記主管機關根據國家授權以及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法規,依法對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內容進行的監督管理,以保護合法經營,查處非法經營,維護市場準入秩序和企業經營秩序.
2.監督管理的作用:表現在三個方面.
1).取締無照經營,維護市場準入秩序。其中注意掌握什么是無照經營以及它的四個危害:擾亂市場競爭秩序,規避國家稅收,損害消費者權益和影響市容環境治安.
2)保護國家利益和經營者、投資者以及交易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3)確認經營主體繼續經營資格。市場主體的經營資格條件中會在日后的經營過程中發生變化的,各種因素都會影響到其可能喪失主體資格。所以,必須對市場主體的繼續經營資格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確保市場主體合法經營.
3. 市場主體登記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有:
1)監督企業名稱的使用情況.主要包括查處使用企業名稱的不當行為(比如私自變更\轉讓名稱),糾正不適宜繼續使用的企業名稱,取締非法企業名稱(指未經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的組織從事經營活動時使用的企業名稱).
2)監督企業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的實繳情況.重點是監督檢查企業開業后注冊資金或資本是否到位,有沒有抽逃隱匿或虛假出資等問題.
3)監督市場主體的住所或經營場所情況.主要檢查其核準的法定住所或經營聲所是否真實,公證有無虛假現象.
4)監督檢查市場主體的機構設置和從業人員情況.有些行業市場主體如金融業、醫藥衛生行業對從業人員還有資質要求和數量要求.為確保其正常經營,所以要對其進行監督檢查.
4. 市場主體登記監督管理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種
1)日常監督管理:一般采取誰登記誰管理與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日常監督管理的方法主要是采用市場巡查制.具體什么是巡查制請參見書上P229頁.在這還應注意掌握六種違法情形的內容.
2)年度檢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按年度對市場主體(主要是企業法人和公司)繼續經營資格進行確認的法定制度.
3)其他專項監督管理制度:目前在實踐中對市場主體登記監督管理已形成的專項制度有:,定期或不定期的查證驗照制度.
第二,企業聯絡員制度.
第三,定期回訪制度等.
5. 市場主體違反登記管理法規的法律責任,包括:
無照經營的法律責任
欺詐性登記的法律責任
不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的法律責任
不依核準登記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法律責任
登記注冊后不依規定期限開業或經營的法律責任
不依法接受年檢或驗照的法律責任.
不按規定辦理注銷登記的法律責任.
(注意與各條責任相對應的處罰措施.)
四、市場交易行為及其監督管理概述
(一)市場行為和市場交易行為
1.什么是市場行為:指市場主體進行的商品經營和服務活動。注意從三個方面把握其內涵:
1)市場主體指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行為的目的是為了營利,這的“營利”不同于“盈利”,營利單純指目的,盈利則指獲得利潤的結果;
3)行為的內容是各種市場經濟活動。
2.市場行為的分類:
按行為(活動)的內容可分為:定價行為、促銷行為、競爭行為(包裝、質量、品種競爭)、合同行為和投資行為;
按行為目的可分為:市場交易行為(指為實現交易而進行的活動)和市場競爭行為。
按行為的性質可分為:正當和不正當的市場行為(不正當定價、促銷、合同和競爭行為)。
(二)市場行為監督管理體系:監督管理機構體系+法規體系
市場行為的廣泛性導致多種多樣的監督管理機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價格管理部門、海關、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醫藥衛生部門、證券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管理部門。(注意掌握各部門相對應的職責有哪些P232-233。)
相關法規體系:包括市場行為監督管理的法律(如“法”)、法規(如“條例”)和規章(如“細則”、“辦法”、“規定”或“標準”等)。P233
(三)市場規范管理的含義與內容(一般了解,P233-234)
五、合同監督管理
1.什么是合同?有哪些種類的合同?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合同可分為十五種:P234-235頁。
2.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合同的管理:
包括對合同實施監督管理的6項主要職責(P235)及對利用合同進行違法行為的查處。
利用合同進行違法行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利用合同手段或形式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為。
違法行為的六種表現形式及對其的查處一定要掌握。(P235-236)
3.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管理
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企業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物進行審核登記的行政管理行為。其中需掌握抵押物的三個必備條件:抵押人有處分權、法律允許轉讓、易保存價值無損毀的動產。
登記的范圍:企業的設備、原輔材料、產品、其他可依法抵押的動產。
登記的事項:抵押人、抵押權人、抵押合同、抵押物名稱、數量和價值、抵押擔保的范圍、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和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六、經紀行為及拍賣行為監督管理
1、經紀行為的監督管理
經紀行為是指在經濟活動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以收取傭金為目的,為促成他人交易而從事居間、行紀或者代理等經紀業務的行為。
對這一概念的理解注意兩點:首先,居間、行紀、代理都是一種受托行為,三者之間的區別是:居間僅是一種橋梁作用,并不代理任何法律行為(不以任何名義從事活動,僅給委托人提供信息或促成交易的達成);行紀是以自己的名義為他人從事交易活動,由委托人承受其結果的一種受托行為;代理則是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交易活動,被代理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的受托行為。
例: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為他人從事交易活動,由委托人承受其結果的一種受托行為是( )
A.居間
B. 行紀
C.信托
D.代理
其次,經紀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經濟組織。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經紀行為的監督管理包括兩個方面:
一是對經紀人不得從事行為的監督管理(經紀人不得從事的行為共有8項,P237頁);二是對經紀人應當遵守的行為規則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的規則共6項,P237頁)
2.拍賣行為監督管理
拍賣是指以公開競爭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依法可轉讓、依法可處分)
三種方式:有聲拍賣、無聲拍賣和減價拍賣。
拍賣的標的指拍賣的財產,包括有形的物品和無形的財產權利。標的物應當符合以下條件:是委托人所有或依法可以處分的財產;是依法可以轉讓的財產。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拍賣行為的監督管理:
監督管理的范圍:監督拍賣行為(包括拍賣委托行為、公告與展示行為、實施行為)的全過程。
監督管理的內容:(1)監督拍賣行為(表現在五個方面,P238)
(2)處理違法拍賣行為(注意與各違法行為相對應的處罰措施)
七、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要表現
(一)競爭行為與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概念
1.競爭行為是指生產經營者在市場競爭過程中獲取某種經濟利益的行為,即為了獲取經濟利益(如利潤、市場份額、優勢地位等),而與競爭對手展開的較量與斗爭。
從市場競爭行為的范圍上可分為:
部門內競爭:指生產一組密切替代的同類商品的企業之間的競爭,包括完全同質產品競爭(價格手段)和差異產品競爭(非價格手段)。
部門間競爭:包括滿足同類需要的代用品生產經營者的競爭(替代性越強,競爭越激烈)和滿足不同需要的有關產品間的競爭(這種競爭是由爭奪社會成員可自由支配的收入、原材料或人才等引起)。
根據是否采用價格手段:
價格競爭:使用價格策略如心理定價、聲望定價等。
非價格競爭:指用價格以外的手段如廣告、改進產品和服務來進行的競爭。
按生產經營者在市場競爭行為中的側重點不同分為:
質量競爭:基本方式有創造優質產品、保證產品性能穩定
服務競爭:包括產前、產中和產后的全過程服務
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商業道德可分為:正當競爭和不正當競爭
2.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概念:是指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這一概念具有以下特點:
1)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而非政府及其所屬部門;
2)是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行為;
3)社會經濟危害是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這一概念與限制競爭行為的概念對比理解,不正當競爭行為與限制競爭行為既有聯系,又有區別。限制競爭行為即為壟斷,是指市場主體利用自身經濟技術優勢和某些特權,對競爭對手或顧客的競爭行為或購買行為進行限制,以謀求獨占市場和市場壟斷利潤,損害他人利益,破壞競爭秩序的行為。二者的聯系
表現在:都是與競爭有關的行為,都是對市場機制的破壞等。區別如下表所示:
限制競爭行為與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區別
(二)不正當競爭行為與限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是:仿冒行為、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擬表示行為、商業賄賂行為、虛擬宣傳行為、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低于成本價格的銷售行為(但不包括銷售鮮活產品、處理即將到期的商品、季節性降價和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行為、不正當的有獎銷售行為、商業詆毀行為、串通招標、投標行為。(各行為的具體解釋請參見書P240-241頁。)
限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不正當的交易限制(包括橫向限制協議和縱向限制協議)、企業優勢的濫用(6種表現形式見P241-242頁)和行政性限制(包括部門壟斷和地區壟斷)。
八、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管理
(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管理
《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不正當競爭行為監督檢查的行政執法主管部門。
其主要職權有:詢問權、查詢、復制權、檢查財物權、強制措施權、行政處罰權。
(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包括:
1.民事責任具體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賠償損失(主要)
例(04年):因不正當競爭行為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中,主要的是( )
A.停止侵害
B. 賠償損失
C.罰款
D.排除障礙
2.行政責任: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營業執照、責令消除影響。
3.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限制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
由于我國還沒有單獨的《壟斷法》,所以可記住《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第23條和第30條的相關處罰規定。(P243頁)
九、商標的概念與類型
(一) 商標的概念、構成要素與類型
商標是指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或服務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區別開的可視性標志。從這一定義可看出,商標的使用者是商品的生產者、加工者、揀選者、經銷者或服務的提供者,而不是消費者;商標的標志物是商品或服務而不是一般物品;標志的目的是為了銷售而不是贈與。
商標具有以下4個特征:顯著性、獨占或排他性、競爭性、可交易性。
商標的構成要素包括有: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可以是這其中的某一項,也可是其中的某兩項甚至多項要素構成一個商標。
商標的類型從不同的角度,可劃分為不同的類型:
按商標結構可分為:文字商標、圖形商標、字母商標、數字商標、三維標志商標、顏色組合商標和組合商標。
按商標用途可分為: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
按對商標的管理可分為:注冊商標(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見P245頁)和未注冊商標。
按使用人的動機可分為聯合商標(目的是為了保護其他商標,而不是為了使用)和防御商標(一般是馳名商標)。
按一種商品上同時使用的商標可分為:主要商標、商品群商標和商品別商標。
按商標的社會影響程度可分為:普通商標和馳名商標。
商標注冊指商標使用人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取得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注意掌握申請的原則:自愿與強制注冊相結合原則;
申請在先原則。
申請注冊商標的條件:商標應具有可視性(能看得見)、顯著性(為便于識別,是商標的本質要求)、不得與他人已經取得的權利相沖突(不得申請注冊與已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不得使用《商標法》規定的商標禁用標志,如國旗、國微、勛章等。
商標注冊的審查和異議參見書上P246頁。一般了解。
十、注冊商標專用權及其保護:
注冊商標專用權指注冊商標所有人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該注冊商標的權利,同時排斥他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商標。它還包括商標轉讓權、商標使用許可權、商標繼承權、商標法律訴訟權。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特征:
專用權的獨占性:指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該注冊商標,否則構成侵權行為
專用權的時間性:指專用權有一定的時間限制,超出有效期,若未經續展,就不再受法律保護。我國《商標法》規定的有效期為10年。
專用權的地域性。商標在哪國注冊只能在哪國有效。
專用權的范圍表示了專用權的有限性。
注:書上只把專用權的獨占性與時間性列為商標專用權的特征,但題目中若選項中出現地域性和有限性,也應該選上。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范圍:《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注意: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范圍與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范圍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僅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表明的是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在自己已經注冊核定的商品上獨占地使用自己的注冊商標,更多強調的是專用范圍;
而后者不僅包括了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擅自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與自己注冊的商標相同的商標,而且還包括了專用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擅自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與自己注冊的商標相近似的商標,有權禁止他人擅自在與自己核定的商品相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自己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標。可見,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范圍要大于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范圍。
商標侵權行為:5種行為要求掌握。P247頁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查處:要求熟悉,P247頁
商標使用的管理
包括1)對使用注冊商標的管理:
《商標法》規定,使用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撤銷其注冊商標: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
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稱、地址或其他注冊事項的、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的、
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
另:目前我國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為煙草制品。
2)對使用未注冊商標的管理:(一般了解P247)
3)馳名商標及其保護:
馳名商標的認定標準應考慮五種因素:
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該商標作為馳名的其他因素。
馳名商標的認定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未經認定,偽稱商標為馳名商標欺騙公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改正并予以處罰。
十一、廣告監督管理
(一)廣告的準則與審查
1.廣告準則:
一般準則: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包括內容準則(法律法規要求必須表達清楚的和禁止出現的內容)和形式準則(科學性、藝術性和可識別性)
專門準則:P249頁。主要掌握各條準則的細化內容及其不同行業的舉例。
2.廣告審查:指在廣告發布前對廣告內容的查驗、核實、認可,以保證廣告真實性和合法性的廣告監督管理制度。分為廣告行政性審查和廣告經營單位的自我審查。P249頁
注意掌握審查的內容。行政性審查的內容包括:廣告主的主體資格是否合法;廣告的內容是否客觀真實;廣告證明文件是否齊全;廣告表現形式是否合法等。
(二)對違法廣告行為的監督管理
我國的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有監督管理廣告市場準入、各類廣告活動和經營、發布者、查處虛假廣告和其他違法廣告行為、監督管理戶外廣告。(一般了解)
違法廣告行為是指廣告活動主體違反《廣告法》和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并造成一定危害的行為。其表現形式有七種類型:P250頁(熟悉)。其中重點掌握虛假廣告和非法經營廣告。
虛假廣告是指以欺騙性手段進行不真實的廣告宣傳,主要類型有欺詐性、夸大性和假冒偽稱性虛假廣告等。
非法經營廣告包括無照經營和超范圍經營。
虛假廣告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三種。各種責任的主要方式要求掌握。P250頁。
其他違法廣告的法律責任有: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責令改正、罰款、停止廣告經營業務等。
十二、消費者權益的概念和內容
1.消費者是指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公民個人和單位。
消費性質 消費方式 客體 主體
消費者不僅包括為生活需要而購買商品或服務的人,還包括所有使用商品的人和接受服務的人,如家庭成員、親戚朋友等。
其中注意:《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雖然不屬于消費者范疇,但可參照本法執行。”
消費者權益指消費者權利和由此決定的利益的結合。
2.消費者擁有九項權利:安全權、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結社權、獲得知識權、獲得尊重權、監督權。
其中,注意知情權和獲得知識權的區別:前者主要指對商品信息的知曉,后者則指有關消費態度、法律政策和發生爭議時可采取的解決途徑等方面的知識。

(一)市場主體的概念與特征:
1.市場主體的概念:它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能夠獨立從事商品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的經濟實體.是具有自我組織、自我約束、自我調節等功能的市場運作有機體,包括市場上一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和服務的企業組織和個人.
其實在這的市場主體就是指所有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依法登記后從事工業、手工業、商業或其他行業經營活動的個體業者.)市場主體是構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行的微觀基礎。
2.市場主體的特征:六個方面
1) 營利性.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所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根本目的還在于為了獲得利潤.這是市場主體本質、重要的特征.
2) 獨立性.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擁有生產經營自主權,主要表現形式是產權的獨立性和經營權的獨立性.
3) 相互間的關聯性:企業與企業之間相互依靠,相互供給、相互需求,此企業的產品是彼企業的投入.這種關聯性是社會化的大生產方式帶來的分工與協作關系決定的.
4) 靈活性:可靈活地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而調整其經營行為.市場主體根據市場規律對生產經營戰略和策略進行調整,是其生存于市場的基本功能.
5) 平等性:不同規模和不同所有制的企業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都具有與自己的市場主體資格相對應的權利和義務.
6) 合法性:指所有市場主體都必須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才能取得合法的主體資格.主體資格一旦確定,便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同時也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
這部分內容在學習時請大家注意對各個特點的解釋,理解其中的含義,都可能以單選或多選的形式出題.
例:市場主體與其他主體的本質區別在于它的( )
A. 營利性
B. 獨立性
C. 合法性
D. 相關性
答案選A.
3. 市場主體的類型: (一般了解)
按所有制、按組織形式、按在社會再生產過程中的地位、按所在的行業和按企業規模的不同劃分。(P222-223)
(二)市場準入制度:
市場準入是指國家制定的企業登記許可制度,即通過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對進入市場從事經營或服務活動的市場主體依法實行登記許可,以確認其合法經營資格,賦予其市場經營權利的管理制度.
其目的就在于兩個方面:一是在法律上確認市場主體的法律主體資格,核發營業執照;二是審查有關從事市場活動的資質條件,發放經營許可證。
《公司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以及《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都是這一制度的具體化.任何欲從事經營活動的個人和組織都必須經主管部門的登記許可,才能取得合法經營的資格,具有合法的民事權利能力并依法受到保護,否則就是非法經營,要受到處罰.(熟悉)
市場準入的核心是市場準入的政策法規.,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目 的 |
證明形式 |
部 門 | |
行政許可制度 |
證明市場主體具有某行業或商品的經營能力與資格 |
許可證 |
行業主管部門 |
企業登記管理制度 |
賦予并確認經營資格 |
營業執照 |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
注:企業登記管理制度分為登記和管理兩個方面:登記方面又有實體和程序之分,在實體上主要有企業名稱\注冊資本\經營范圍\企業法定代表人等,在程序上主要有開業\變更\注銷等.管理方面則主要指對違反登記法規的行政處罰.
市場準入的程序:
可分為行政審批許可程序和審核登記程序兩大部分.
行政審批程序: 申請----審批----頒發許可證
審核登記程序: 申請----審核----頒發營業執照
二者區別:1)頒發證書不同,一個是許可證,一個是營業執照
2)審批程序與審核程序不同.許可證的審批程序包括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經營條件,考核申請人,和檢測鑒定產品.而登記審核只審核是否提供了需要行政許可審批的批準文件,并審核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者作為法律主體的實體要件,比如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等.所以,相比較而言,行政審批所需時間較長,專業性更強.(一般了解)
二、市場主體登記制度(重點掌握)
1. 掌握三種市場主體登記制度:
登記體制類型 |
登記機關 |
登記管轄 |
規定條例 |
公司登記制度 |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領導下的省、市、縣三級登記管轄 |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
企業法人登記制度 (非公司法人) |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
同上 |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
營業登記制度, (對不具有企業法人條件的經營單位,如企業法人所屬的分支機構\分公司\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個人獨資企業\合伙經營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 |
省級以下(包括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所 |
省(全國性公司的分公司)、市、縣工商管理局(其他公司的本地分支機構,但不包括外資公司分支機構) 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
沒有獨立的法規來規定 |
這部分內容應該讀得非常詳細,比如:各類型公司或企業法人各由什么機構來管理登記,企業法人的主要特征有哪些,營業登記的對象具體有哪些,都應當是清楚記憶的問題,很可能成為考題.
例: 下列屬于營業登記對象的是( )
總公司
分公司
子公司
個人獨資企業
個體工商戶
答案:BDE.
2. 市場主體的登記類別與登記事項
登記類別: 掌握市場主體都是在什么時候需要進行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比如,歇業時應進行注銷登記,注冊資本變更時應進行變更登記。
登記事項:不同種類的主體,登記的事項也各不相同:
公司登記的主要事項有: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企業類型、經營范圍、營業期限、股東或發起人的姓名或名稱.其中尤其要注意書上對公司名稱、公司住所、董事長、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的規定與解釋.
企業法人登記的主要事項有:企業法人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注冊資金、從業人數、經營期限、分支機構.其中尤其要注意書上對各類事項如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金、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經濟性質的解釋.
營業登記的主要事項:注意不同種類的營業登記,其登記事項各不相同.
3.市場主體登記的法律效力
1)公司和企業法人登記的法律效力基本相同,主要表現在:
確認公司及企業的法人地位.(其中要注意法人成立的條件).
確認公司和企業法人經營的合法性.這與營業登記的法律效力完全相同.
明確公司及企業法人經營活動的權利能力范圍.
2)營業登記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現在:
確認經營單位經營活動的合法資格,注意:只是確認合法資格,并不賦予其企業法人資格,合法資格確認的標志就是營業執照;
明確營業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權利能力范圍。
注:這兩點與公司及企業法人的法律效力的后兩點完全一樣.
三、市場主體登記監督管理(要求掌握以下幾個問題)
1.市場主體登記監督管理的概念:是指市場主體登記主管機關根據國家授權以及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法規,依法對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內容進行的監督管理,以保護合法經營,查處非法經營,維護市場準入秩序和企業經營秩序.
2.監督管理的作用:表現在三個方面.
1).取締無照經營,維護市場準入秩序。其中注意掌握什么是無照經營以及它的四個危害:擾亂市場競爭秩序,規避國家稅收,損害消費者權益和影響市容環境治安.
2)保護國家利益和經營者、投資者以及交易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3)確認經營主體繼續經營資格。市場主體的經營資格條件中會在日后的經營過程中發生變化的,各種因素都會影響到其可能喪失主體資格。所以,必須對市場主體的繼續經營資格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確保市場主體合法經營.
3. 市場主體登記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有:
1)監督企業名稱的使用情況.主要包括查處使用企業名稱的不當行為(比如私自變更\轉讓名稱),糾正不適宜繼續使用的企業名稱,取締非法企業名稱(指未經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的組織從事經營活動時使用的企業名稱).
2)監督企業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的實繳情況.重點是監督檢查企業開業后注冊資金或資本是否到位,有沒有抽逃隱匿或虛假出資等問題.
3)監督市場主體的住所或經營場所情況.主要檢查其核準的法定住所或經營聲所是否真實,公證有無虛假現象.
4)監督檢查市場主體的機構設置和從業人員情況.有些行業市場主體如金融業、醫藥衛生行業對從業人員還有資質要求和數量要求.為確保其正常經營,所以要對其進行監督檢查.
4. 市場主體登記監督管理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種
1)日常監督管理:一般采取誰登記誰管理與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日常監督管理的方法主要是采用市場巡查制.具體什么是巡查制請參見書上P229頁.在這還應注意掌握六種違法情形的內容.
2)年度檢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按年度對市場主體(主要是企業法人和公司)繼續經營資格進行確認的法定制度.
3)其他專項監督管理制度:目前在實踐中對市場主體登記監督管理已形成的專項制度有:,定期或不定期的查證驗照制度.
第二,企業聯絡員制度.
第三,定期回訪制度等.
5. 市場主體違反登記管理法規的法律責任,包括:
無照經營的法律責任
欺詐性登記的法律責任
不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的法律責任
不依核準登記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法律責任
登記注冊后不依規定期限開業或經營的法律責任
不依法接受年檢或驗照的法律責任.
不按規定辦理注銷登記的法律責任.
(注意與各條責任相對應的處罰措施.)
四、市場交易行為及其監督管理概述
(一)市場行為和市場交易行為
1.什么是市場行為:指市場主體進行的商品經營和服務活動。注意從三個方面把握其內涵:
1)市場主體指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行為的目的是為了營利,這的“營利”不同于“盈利”,營利單純指目的,盈利則指獲得利潤的結果;
3)行為的內容是各種市場經濟活動。
2.市場行為的分類:
按行為(活動)的內容可分為:定價行為、促銷行為、競爭行為(包裝、質量、品種競爭)、合同行為和投資行為;
按行為目的可分為:市場交易行為(指為實現交易而進行的活動)和市場競爭行為。
按行為的性質可分為:正當和不正當的市場行為(不正當定價、促銷、合同和競爭行為)。
(二)市場行為監督管理體系:監督管理機構體系+法規體系
市場行為的廣泛性導致多種多樣的監督管理機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價格管理部門、海關、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醫藥衛生部門、證券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管理部門。(注意掌握各部門相對應的職責有哪些P232-233。)
相關法規體系:包括市場行為監督管理的法律(如“法”)、法規(如“條例”)和規章(如“細則”、“辦法”、“規定”或“標準”等)。P233
(三)市場規范管理的含義與內容(一般了解,P233-234)
五、合同監督管理
1.什么是合同?有哪些種類的合同?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合同可分為十五種:P234-235頁。
2.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合同的管理:
包括對合同實施監督管理的6項主要職責(P235)及對利用合同進行違法行為的查處。
利用合同進行違法行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利用合同手段或形式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為。
違法行為的六種表現形式及對其的查處一定要掌握。(P235-236)
3.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管理
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企業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物進行審核登記的行政管理行為。其中需掌握抵押物的三個必備條件:抵押人有處分權、法律允許轉讓、易保存價值無損毀的動產。
登記的范圍:企業的設備、原輔材料、產品、其他可依法抵押的動產。
登記的事項:抵押人、抵押權人、抵押合同、抵押物名稱、數量和價值、抵押擔保的范圍、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和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六、經紀行為及拍賣行為監督管理
1、經紀行為的監督管理
經紀行為是指在經濟活動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以收取傭金為目的,為促成他人交易而從事居間、行紀或者代理等經紀業務的行為。
對這一概念的理解注意兩點:首先,居間、行紀、代理都是一種受托行為,三者之間的區別是:居間僅是一種橋梁作用,并不代理任何法律行為(不以任何名義從事活動,僅給委托人提供信息或促成交易的達成);行紀是以自己的名義為他人從事交易活動,由委托人承受其結果的一種受托行為;代理則是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交易活動,被代理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的受托行為。
例: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為他人從事交易活動,由委托人承受其結果的一種受托行為是( )
A.居間
B. 行紀
C.信托
D.代理
其次,經紀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經濟組織。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經紀行為的監督管理包括兩個方面:
一是對經紀人不得從事行為的監督管理(經紀人不得從事的行為共有8項,P237頁);二是對經紀人應當遵守的行為規則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的規則共6項,P237頁)
2.拍賣行為監督管理
拍賣是指以公開競爭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依法可轉讓、依法可處分)
三種方式:有聲拍賣、無聲拍賣和減價拍賣。
拍賣的標的指拍賣的財產,包括有形的物品和無形的財產權利。標的物應當符合以下條件:是委托人所有或依法可以處分的財產;是依法可以轉讓的財產。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拍賣行為的監督管理:
監督管理的范圍:監督拍賣行為(包括拍賣委托行為、公告與展示行為、實施行為)的全過程。
監督管理的內容:(1)監督拍賣行為(表現在五個方面,P238)
(2)處理違法拍賣行為(注意與各違法行為相對應的處罰措施)
七、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要表現
(一)競爭行為與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概念
1.競爭行為是指生產經營者在市場競爭過程中獲取某種經濟利益的行為,即為了獲取經濟利益(如利潤、市場份額、優勢地位等),而與競爭對手展開的較量與斗爭。
從市場競爭行為的范圍上可分為:
部門內競爭:指生產一組密切替代的同類商品的企業之間的競爭,包括完全同質產品競爭(價格手段)和差異產品競爭(非價格手段)。
部門間競爭:包括滿足同類需要的代用品生產經營者的競爭(替代性越強,競爭越激烈)和滿足不同需要的有關產品間的競爭(這種競爭是由爭奪社會成員可自由支配的收入、原材料或人才等引起)。
根據是否采用價格手段:
價格競爭:使用價格策略如心理定價、聲望定價等。
非價格競爭:指用價格以外的手段如廣告、改進產品和服務來進行的競爭。
按生產經營者在市場競爭行為中的側重點不同分為:
質量競爭:基本方式有創造優質產品、保證產品性能穩定
服務競爭:包括產前、產中和產后的全過程服務
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商業道德可分為:正當競爭和不正當競爭
2.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概念:是指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這一概念具有以下特點:
1)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而非政府及其所屬部門;
2)是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行為;
3)社會經濟危害是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這一概念與限制競爭行為的概念對比理解,不正當競爭行為與限制競爭行為既有聯系,又有區別。限制競爭行為即為壟斷,是指市場主體利用自身經濟技術優勢和某些特權,對競爭對手或顧客的競爭行為或購買行為進行限制,以謀求獨占市場和市場壟斷利潤,損害他人利益,破壞競爭秩序的行為。二者的聯系
表現在:都是與競爭有關的行為,都是對市場機制的破壞等。區別如下表所示:
限制競爭行為與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區別
行為性質 |
行為結果 |
行為主體 |
行為的概念本質 | |
不正當競爭 |
競爭行為 |
扭曲市場機制,發揮消極作用 |
企業 |
違反誠信原則和商業慣例 |
限制競爭 |
反競爭行為 |
抑制市場機制的積極作用 |
企業或政府 |
對競爭的實質性限制 |
(二)不正當競爭行為與限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是:仿冒行為、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擬表示行為、商業賄賂行為、虛擬宣傳行為、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低于成本價格的銷售行為(但不包括銷售鮮活產品、處理即將到期的商品、季節性降價和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行為、不正當的有獎銷售行為、商業詆毀行為、串通招標、投標行為。(各行為的具體解釋請參見書P240-241頁。)
限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不正當的交易限制(包括橫向限制協議和縱向限制協議)、企業優勢的濫用(6種表現形式見P241-242頁)和行政性限制(包括部門壟斷和地區壟斷)。
八、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管理
(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管理
《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不正當競爭行為監督檢查的行政執法主管部門。
其主要職權有:詢問權、查詢、復制權、檢查財物權、強制措施權、行政處罰權。
(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包括:
1.民事責任具體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賠償損失(主要)
例(04年):因不正當競爭行為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中,主要的是( )
A.停止侵害
B. 賠償損失
C.罰款
D.排除障礙
2.行政責任: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營業執照、責令消除影響。
3.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限制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
由于我國還沒有單獨的《壟斷法》,所以可記住《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第23條和第30條的相關處罰規定。(P243頁)
九、商標的概念與類型
(一) 商標的概念、構成要素與類型
商標是指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或服務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區別開的可視性標志。從這一定義可看出,商標的使用者是商品的生產者、加工者、揀選者、經銷者或服務的提供者,而不是消費者;商標的標志物是商品或服務而不是一般物品;標志的目的是為了銷售而不是贈與。
商標具有以下4個特征:顯著性、獨占或排他性、競爭性、可交易性。
商標的構成要素包括有: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可以是這其中的某一項,也可是其中的某兩項甚至多項要素構成一個商標。
商標的類型從不同的角度,可劃分為不同的類型:
按商標結構可分為:文字商標、圖形商標、字母商標、數字商標、三維標志商標、顏色組合商標和組合商標。
按商標用途可分為: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
按對商標的管理可分為:注冊商標(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見P245頁)和未注冊商標。
按使用人的動機可分為聯合商標(目的是為了保護其他商標,而不是為了使用)和防御商標(一般是馳名商標)。
按一種商品上同時使用的商標可分為:主要商標、商品群商標和商品別商標。
按商標的社會影響程度可分為:普通商標和馳名商標。
商標注冊指商標使用人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取得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注意掌握申請的原則:自愿與強制注冊相結合原則;
申請在先原則。
申請注冊商標的條件:商標應具有可視性(能看得見)、顯著性(為便于識別,是商標的本質要求)、不得與他人已經取得的權利相沖突(不得申請注冊與已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不得使用《商標法》規定的商標禁用標志,如國旗、國微、勛章等。
商標注冊的審查和異議參見書上P246頁。一般了解。
十、注冊商標專用權及其保護:
注冊商標專用權指注冊商標所有人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該注冊商標的權利,同時排斥他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商標。它還包括商標轉讓權、商標使用許可權、商標繼承權、商標法律訴訟權。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特征:
專用權的獨占性:指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該注冊商標,否則構成侵權行為
專用權的時間性:指專用權有一定的時間限制,超出有效期,若未經續展,就不再受法律保護。我國《商標法》規定的有效期為10年。
專用權的地域性。商標在哪國注冊只能在哪國有效。
專用權的范圍表示了專用權的有限性。
注:書上只把專用權的獨占性與時間性列為商標專用權的特征,但題目中若選項中出現地域性和有限性,也應該選上。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范圍:《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注意: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范圍與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范圍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僅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表明的是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在自己已經注冊核定的商品上獨占地使用自己的注冊商標,更多強調的是專用范圍;
而后者不僅包括了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擅自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與自己注冊的商標相同的商標,而且還包括了專用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擅自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與自己注冊的商標相近似的商標,有權禁止他人擅自在與自己核定的商品相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自己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標。可見,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范圍要大于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范圍。
商標侵權行為:5種行為要求掌握。P247頁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查處:要求熟悉,P247頁
商標使用的管理
包括1)對使用注冊商標的管理:
《商標法》規定,使用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撤銷其注冊商標: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
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稱、地址或其他注冊事項的、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的、
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
另:目前我國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為煙草制品。
2)對使用未注冊商標的管理:(一般了解P247)
3)馳名商標及其保護:
馳名商標的認定標準應考慮五種因素:
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該商標作為馳名的其他因素。
馳名商標的認定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未經認定,偽稱商標為馳名商標欺騙公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改正并予以處罰。
十一、廣告監督管理
(一)廣告的準則與審查
1.廣告準則:
一般準則: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包括內容準則(法律法規要求必須表達清楚的和禁止出現的內容)和形式準則(科學性、藝術性和可識別性)
專門準則:P249頁。主要掌握各條準則的細化內容及其不同行業的舉例。
2.廣告審查:指在廣告發布前對廣告內容的查驗、核實、認可,以保證廣告真實性和合法性的廣告監督管理制度。分為廣告行政性審查和廣告經營單位的自我審查。P249頁
注意掌握審查的內容。行政性審查的內容包括:廣告主的主體資格是否合法;廣告的內容是否客觀真實;廣告證明文件是否齊全;廣告表現形式是否合法等。
(二)對違法廣告行為的監督管理
我國的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有監督管理廣告市場準入、各類廣告活動和經營、發布者、查處虛假廣告和其他違法廣告行為、監督管理戶外廣告。(一般了解)
違法廣告行為是指廣告活動主體違反《廣告法》和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并造成一定危害的行為。其表現形式有七種類型:P250頁(熟悉)。其中重點掌握虛假廣告和非法經營廣告。
虛假廣告是指以欺騙性手段進行不真實的廣告宣傳,主要類型有欺詐性、夸大性和假冒偽稱性虛假廣告等。
非法經營廣告包括無照經營和超范圍經營。
虛假廣告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三種。各種責任的主要方式要求掌握。P250頁。
其他違法廣告的法律責任有: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責令改正、罰款、停止廣告經營業務等。
十二、消費者權益的概念和內容
1.消費者是指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公民個人和單位。
消費性質 消費方式 客體 主體
消費者不僅包括為生活需要而購買商品或服務的人,還包括所有使用商品的人和接受服務的人,如家庭成員、親戚朋友等。
其中注意:《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雖然不屬于消費者范疇,但可參照本法執行。”
消費者權益指消費者權利和由此決定的利益的結合。
2.消費者擁有九項權利:安全權、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結社權、獲得知識權、獲得尊重權、監督權。
其中,注意知情權和獲得知識權的區別:前者主要指對商品信息的知曉,后者則指有關消費態度、法律政策和發生爭議時可采取的解決途徑等方面的知識。

責編:水自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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