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師考試工商管理專業筆記二十二
從市場競爭行為的范圍上可分為:
部門內競爭:指生產一組密切替代的同類商品的企業之間的競爭,包括完全同質產品競爭(價格手段)和差異產品競爭(非價格手段)。
部門間競爭:包括滿足同類需要的代用品生產經營者的競爭(替代性越強,競爭越激烈)和滿足不同需要的有關產品間的競爭(這種競爭是由爭奪社會成員可自由支配的收入、原材料或人才等引起)。
根據是否采用價格手段:
價格競爭:使用價格策略如心理定價、聲望定價等。
非價格競爭:指用價格以外的手段如廣告、改進產品和服務來進行的競爭。
按生產經營者在市場競爭行為中的側重點不同分為:
質量競爭:基本方式有創造優質產品、保證產品性能穩定
服務競爭:包括產前、產中和產后的全過程服務
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商業道德可分為:正當競爭和不正當競爭
2.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概念:是指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這一概念具有以下特點:
1)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而非政府及其所屬部門;
2)是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行為;
3)社會經濟危害是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這一概念與限制競爭行為的概念對比理解,不正當競爭行為與限制競爭行為既有聯系,又有區別。限制競爭行為即為壟斷,是指市場主體利用自身經濟技術優勢和某些特權,對競爭對手或顧客的競爭行為或購買行為進行限制,以謀求獨占市場和市場壟斷利潤,損害他人利益,破壞競爭秩序的行為。二者的聯系
表現在:都是與競爭有關的行為,都是對市場機制的破壞等。區別如下表所示:
限制競爭行為與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區別
|
行為性質 |
行為結果 |
行為主體 |
行為的概念本質 |
不正當競爭 |
競爭行為 |
扭曲市場機制,發揮消極作用 |
企業 |
違反誠信原則和商業慣例 |
限制競爭 |
反競爭行為 |
抑制市場機制的積極作用 |
企業或政府 |
對競爭的實質性限制 |
(二)不正當競爭行為與限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是:仿冒行為、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擬表示行為、商業賄賂行為、虛擬宣傳行為、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低于成本價格的銷售行為(但不包括銷售鮮活產品、處理即將到期的商品、季節性降價和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行為、不正當的有獎銷售行為、商業詆毀行為、串通招標、投標行為。(各行為的具體解釋請參見書P240-241頁。)
限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不正當的交易限制(包括橫向限制協議和縱向限制協議)、企業優勢的濫用(6種表現形式見P241-242頁)和行政性限制(包括部門壟斷和地區壟斷)。
八、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管理
(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管理
《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不正當競爭行為監督檢查的行政執法主管部門。
其主要職權有:詢問權、查詢、復制權、檢查財物權、強制措施權、行政處罰權。
(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包括:
1.民事責任具體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賠償損失(主要)
例(04年):因不正當競爭行為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中,主要的是( )
A.停止侵害B. 賠償損失C.罰款D.排除障礙
2.行政責任: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營業執照、責令消除影響。
3.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限制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
由于我國還沒有單獨的《壟斷法》,所以可記住《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第23條和第30條的相關處罰規定。(P243頁)
九、商標的概念與類型
(一) 商標的概念、構成要素與類型
商標是指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或服務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區別開的可視性標志。從這一定義可看出,商標的使用者是商品的生產者、加工者、揀選者、經銷者或服務的提供者,而不是消費者;商標的標志物是商品或服務而不是一般物品;標志的目的是為了銷售而不是贈與。
商標具有以下4個特征:顯著性、獨占或排他性、競爭性、可交易性。
商標的構成要素包括有: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梢允沁@其中的某一項,也可是其中的某兩項甚至多項要素構成一個商標。
商標的類型從不同的角度,可劃分為不同的類型:
按商標結構可分為:文字商標、圖形商標、字母商標、數字商標、三維標志商標、顏色組合商標和組合商標。
按商標用途可分為: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
按對商標的管理可分為:注冊商標(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見P245頁)和未注冊商標。
按使用人的動機可分為聯合商標(目的是為了保護其他商標,而不是為了使用)和防御商標(一般是馳名商標)。
按一種商品上同時使用的商標可分為:主要商標、商品群商標和商品別商標。
按商標的社會影響程度可分為:普通商標和馳名商標。
商標注冊指商標使用人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取得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注意掌握申請的原則:自愿與強制注冊相結合原則;
申請在先原則。
申請注冊商標的條件:商標應具有可視性(能看得見)、顯著性(為便于識別,是商標的本質要求)、不得與他人已經取得的權利相沖突(不得申請注冊與已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不得使用《商標法》規定的商標禁用標志,如國旗、國微、勛章等。
商標注冊的審查和異議參見書上P246頁。一般了解。
十、注冊商標專用權及其保護:
注冊商標專用權指注冊商標所有人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該注冊商標的權利,同時排斥他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商標。它還包括商標轉讓權、商標使用許可權、商標繼承權、商標法律訴訟權。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特征:
專用權的獨占性:指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該注冊商標,否則構成侵權行為
專用權的時間性:指專用權有一定的時間限制,超出有效期,若未經續展,就不再受法律保護。我國《商標法》規定的有效期為10年。
專用權的地域性。商標在哪國注冊只能在哪國有效。
專用權的范圍表示了專用權的有限性。
注:書上只把專用權的獨占性與時間性列為商標專用權的特征,但題目中若選項中出現地域性和有限性,也應該選上。
責編:水自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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