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釋義】 本條是對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時對基金財產審計的規定。
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時,由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非常必要。這是因為,基金管理人的受托職責終止時,原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基金管理業務的有關報告,并向新基金管理人或者臨時基金管理人力、理基金管理業務移交手續;基金管理業務報告經基金份額持有人認可后,原基金管理人方可就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如果原基金管理人有不正當行為,侵害了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為了使投資者全面、準確、真實地了解基金財產的狀況,以便對是否解除基金管理人責任作出正確決定,應當由獨立的中介機構也就是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制作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應當予以公告。為便于監管,還應將審計報告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公告審計報告以及辦理備案手續,可以按照規定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辦理。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公正地履行審計責任,對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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