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條 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一)承銷證券;
(二)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三)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四)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六)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七)從事內幕安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八)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釋義】 本條是對基金財產禁止從事的投資或者活動的規定。
證券投資基金立法的一個核心問題,是要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如果沒有法律規制,那么擁有巨額資金力量的基金將會成分“洪水猛獸”,隨意投資、隨意擔保,不僅容易滋生腐敗,還容易導致資金風險。因此,為了保證基金財產安全,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本法對基金財產的運作進行了嚴格的限制。依照本條規定,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一、承銷證券
所謂證券承銷,是指證券公司或者投資銀行根據承銷協議,協助證券發行人推銷其所發行證券的行為。證券承銷有兩種主要方式:一是代銷,即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二是包銷,即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后剩余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實踐中發行證券主要采用包銷的方式。由于證券承銷存在著發行風險,如果允許將基金財產用于證券承銷,一旦發生證券不能全部售出的情況,勢必會出現由基金財產將售后剩余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情況,這就違背了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應當采用資產組合方式的原則,且證券承銷從性質上講是一種經紀業務,而基金財產只能用于符合法律規定的投資,所以對基金財產用于證券承銷的行為必須嚴加禁止,以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
二、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本法第58條對基金財產的投資方向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基金財產應當用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債券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品種的投資,這也就是說基金財產只能用于符合法律規定的證券品種的投資,而不能用基金財產從事其他的投資或者活動,當然用基金財產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也不例外。由于用基金財產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存在著較大風險,可能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因此對基金財產用于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的行為同樣必須嚴加禁止,以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
三、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所謂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是指無論以多少基金財產投資都要用全部基金財產承擔責任的投資。由于這種投資的風險極大,一旦失敗將會給基金財產帶來毀滅性損失,因此法律禁止基金財產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以防止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遭受損害。
四、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為了防止基金管理人利用不同基金之間的買賣進行利益輸送,一般應當禁止基金之間相互投資。因此本項規定了基金財產不得用于“買賣其他基金份額”,同時考慮到我國今后可能會允許設立專門用于購買其他基金份額的基金,而法律對具有特定投資方向的基金,可以授權國務院作出特別規定,所以本項又規定了“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這就為今后發展“基金的基金”等基金品種預留出了法律空間。
五、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由于利用基金財產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涉嫌利益輸送、不當關聯交易等證券投資違法行為,且極有可能給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因此針對實踐中出現的問題,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與其他利害關系人之間的關聯關系,從事危害基金財產安全的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是完全必要的。
六、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利用基金財產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同樣涉嫌利益輸送、不當關聯交易等證券投資違法行為,如不加以禁止很容易誘發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從而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所以也必須予以禁止。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對于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承銷期結束后承銷的證券并不在此限制之內。
七、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所謂內幕交易,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利用內幕信息進行的證券交易;所謂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是指背離市場競爭原則和供求原則,通過增加買進或者賣出證券的數量來人為他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引誘他人參與證券交易,為自己牟取利益或者轉嫁風險。如果利用基金財產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不僅會破壞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而且也會損害到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為了維護證券交易公正合理地進行,必須禁止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八、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即是指除前面所列舉的七項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或者活動的禁止性行為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利用基金財產從事的投資或者活動。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法律對具體行為難以-一列全,作出這一概括性的規定,可以適應證券市場監管中的復雜情況,有利于規范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保證基金財產安全,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來源:233網校-基金銷售責編:cxjun23 評論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