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二)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三)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四)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六)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七)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八)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釋義】 本條是對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權利的規定。
證券投資基金立法的目的之一,是要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為實現這一宗旨,本法明確規定了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享有的法定權利,從法律上賦予了基金份額持有人維護自身利益的武器。依照本條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基金投資人選擇投資基金產品,是希望得到一種金融增值服務,投資收益無疑是吸引投資人的為重要的因素。作為專門提供投資理財服務的基金管理人,其主要的職責就是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經營好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帶來合理的回報;而作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其重要的權利之一就是分享基金財產的收益,取得基金投資的紅利。因此,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二、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當出現導致基金合同終止的法定情形或者約定情形時,依法應當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屬于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份額比例進行分配。因此,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極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三、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封閉式基金的基金份額可以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交易;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場所申購或者贖回。因此,封閉式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依法轉讓其持有的基金份額;開放式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基金管理人應當按時支付贖回款項。
四、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這一規定賦予了基金份額持有人有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權利。而依照本法第72條的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價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這一規定進一步保證了基金份額持有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利的實現。
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這一規定表明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通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形式參與一些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的決策。依照本法第71條的規定,下列事項應當通過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決定:1.提前終止基金合同;2.基金擴募或者延長基金合同期限;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5.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6.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對于上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行使表決權,每一基金份額具有一票表決權。
六、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這一規定賦予了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的權利。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為此,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將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辦公場所、注冊登記中心、有關銷售機構及其網點,供基金份額持有人查閱。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基金信息資料的復印件。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不斷完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加強與基金價額持有人的溝通和交流,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知情權和監督權的實現。
七、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為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本項明確規定了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訴訟地位,賦予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的權利,指明了基金價額持有人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的法律救濟途徑。
八、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這是指除前面具體列舉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的7項法定權利外,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的其他權利。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基金合同可以約定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因此基金合同可以約定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法定權利以外的其他權利,例如,約定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監督基金經營情況的權利;約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持有基金份額一定年份后贖回時可享有免交贖回費用的權利等,就屬此類。基金合同約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的其他權利同樣也得到法律的保護。
來源:233網校-基金銷售責編:cxjun23 評論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