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釋義】 本條是對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的規定。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依法履行其監督管理職責的過程中,會了解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的各種情況。如果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查處某項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的違法行為時,發現其中有涉嫌犯罪的情節,就應當將該案件移送到有關的司法機關,由有關的司法機關進行處理。例如,涉嫌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案件,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涉嫌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的案件,應當移送人民檢察院,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司法機關對移送的案件,依據法律的規定立案偵查,對提起公訴的,由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審理,作出判決。
本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其目的在于要求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查處證券投資基金違法案件時,嚴格依法辦案。對于涉嫌犯罪的案件,應當依法由有關的司法機關依照法律的規定來處理,構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刑罰,而絕不能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罰代刑,以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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