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在被監管的機構中兼任職務。
【釋義】 本條是禁止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法兼職的規定。
所謂被監管的機構,在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中,包括基金管理人及其下屬機構、基金托管人及其下屬機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股東、證券交易所、從事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資信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間接與證券投資基金的募集、托管、管理、上市交易、申購贖回、運作和信息披露有關,屬于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范圍內的機構。上述所有這些機構,都屬于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禁止兼職的機構。如果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規定,在被監管的機構中兼任職務,那么,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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