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考試用書第2章內容位置變化有哪些?
2011年考試用書中1Z302010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制度這部分在2010年考試用書中主要分布在1Z301040 建筑法及1Z301010建造師管理制度。具體如下表所示:
2011版 | 2010版 |
1Z302010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制度 1Z302011 施工許可證和開工報告的適用范圍 1Z302012 申請主體和法定批準條件 1Z302013 延期開工、核驗和重新辦理批準的規定 |
1Z301040 建筑法 1Z301041 施工許可制度 |
1Z302014 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 |
1L302020 施工企業從業資格制度 1Z302021 企業資質的法定條件和等級 |
1Z301040 建筑法 1Z301042 企業資質等級許可制度 |
1Z302022 禁止無資質或越級承攬工程的規定 1Z302023 禁止以他企業或他企業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規定 |
1Z301040 建筑法 1Z301045 掌握工程承包制度 1Z301046 掌握工程分包制度 |
1Z302024 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 |
1Z302030 建造師注冊執業制度 1Z302031 建設工程專業人員執業資格的準入管理 |
1Z301040 建筑法 1Z301043 專業人員執業資格制度 |
1Z302032 建造師考試和注冊的規定 | 1Z301010 建造師管理制度 1Z301011 注冊管理 |
1Z302033 建造師的受聘單位和執業崗位范圍 | 1Z301010 建造師管理制度 1Z301012 執業管理 |
1Z302034 建造師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 1Z301010 建造師管理制度 1Z301012 執業管理 1Z301014監督管理 |
1Z302035 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
第二章 新舊考試用書第2章內容有什么變化?
?。ㄒ唬?011年版新增內容
1、1Z302010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制度
新增目:1Z302011 施工許可證和開工報告的適用范圍
新增目:1Z302012 申請主體和法定批準條件
新增目:1Z302013 延期開工、核驗和重新辦理批準的規定
新增目:1Z302014 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Z302011新增知識點:不重復辦理施工許可的建設工程;開工報告審查的主要內容;開工報告制度與建設監理中開工報告的不同
1Z302012新增知識點:施工許可證的申請主體;已增加的施工許可證申領條件
1Z302013新增知識點:中止施工的解釋
2、1Z302020 施工企業從業資格制度
新增目:1Z302022 禁止無資質或越級承攬工程的規定
新增目:1Z302023 禁止以他企業或他企業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規定
新增目:1Z302024 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Z302021新增知識點:施工企業的資質許可;施工企業資質證書的申請、延續和變更;外商投資建筑企業的規定
1Z302022新增知識點: 禁止無資質或越級承攬工程的規定,禁止以他企業或他企業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
3、1Z302030 建造師注冊執業制度
新增目:1Z302032 建造師考試和注冊的規定
新增目:1Z302033 建造師的受聘單位和執業崗位范圍
新增目:1Z302034 建造師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新增目:1Z302035 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Z302032新增知識點:建造師考試的相關內容;二級建造師的注冊;二級建造師注冊的受理與審批;執業資格的考核認定
1Z302034新增知識點: 注冊建造師的繼續教育
1Z302035新增知識點: 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ǘ?011年版擴展內容知識點
1Z302014擴展知識點: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Z302021擴展知識點:企業資質的法定條件;施工企業的資質類別和等級
1Z302021擴展知識點: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序列;專業承包企業資質序列;勞務分包企業資質序列;
1Z302024擴展知識點: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Z302033擴展知識點:建造師執業的范圍
?。ㄈ?011年版刪除部分
刪除目:1L301013 執業工程規模標準
刪除目:1Z301044 工程發包制度
刪除目:1Z301047 工程監理制度
1Z301042刪除內容: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
1Z301043刪除內容: 建筑業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的共同點
1Z301045刪除內容: 工程承包制度中禁止轉包
1Z301012刪除內容:受聘單位的變更
1Z301014刪除內容:建造師信用檔案管理
?。ㄋ模?011年版變化內容
1Z301041變化內容:不需要申請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類型由5種變為2種(去掉2、4、5,第5條軍用房屋建筑單獨成條,改為另行規定的建設工程);
1Z302034變化內容:
?、佟蹲越ㄔ鞄焾虡I管理辦法(試行)》中注冊建造師不得有的行為由原來9項變為13項
②注冊機關的監督管理由原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5種措施減少為4種,去掉原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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