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一建法規高頻考點預測:用益物權
考點:用益物權
1.用益物權用益物權是權利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無處分)
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居住權和地役權。
土地承包經營
權
(1)耕地為30年。草地30年至50年。林地30年至70年。
(2)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3)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
建設用地使用
權
建設用地使用
權
權利 對國有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不得改變土地用途,需改變的要依法報批
設立空間 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
設立方式 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
設立時間 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
流轉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1)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
(2)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余期限。
(3)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4)附著于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一并處分。
續期
(1)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據規定對該土地上
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并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2)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期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
規定辦理。
(3)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期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消滅 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出讓人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登記機構應當收回權屬證書。
宅基地使用權
(1)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
(2)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3)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居住權
(1)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2)居住權無償設立,有約定除外。
(3)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4)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
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
定義 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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