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包人對原設計進行變更。施工中發包人如果需要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承包人對于發包人的變更通知沒有拒絕的權利,這是合同賦予發包人的一項權利。因為發包人是工程的出資人、所有人和管理者,對將來工程的運行承擔主要的責任,只有賦予發包人這樣的權利才能減少更大的損失。但是,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準的建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準,并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承包人按照監理工程師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變更。
(2)承包人對原設計進行變更。施工中承包人不得為了施工方便而要求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承包人應當嚴格按照圖紙施工,不得隨意變更設計。施工中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對設計圖紙或者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原材料、設備的更換,須經監理工程師同意。監理工程師同意變更后,也須經原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并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
未經監理工程師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改或換用,承包人應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并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監理工程師同意采用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所發生費用和獲得收益的分擔或分享,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約定。
(3)其他變更。從合同角度看,除設計變更外,其他能夠導致合同內容變更的都屬于其他變更。如雙方對工程質量要求的變化(如:涉及強制性標準的變化)、雙方對r丁期要求的變化、施工條件和環境的變化導致施工機械和材料的變化等。這些變更的程序,首先應當由一方提出,與對方協商一致后,方可進行變更。
二、工程變更價款的確定方法
(一)已標價工程量清單項目或其工程數量發生變化的調整辦法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 50500--2013規定,兇工程變更引起已標價工程量清單項目或其工程數量發生變化,應按照下列規定調整:
(1)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于變更工程項目的,應采用該項目的單價;但當工程變更導致該清單項目的工程數量發生變化,且工程量偏差超過15%。此時,調整的原則為:當工程量增加15%以上時,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低;當工程量減少15%以上時,減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高。
(2)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但有類似于變更工程項目的,可在合理范圍內參照類似項目的單價。
(3)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也沒有類似于變更工程項目的,應由承包人根據變更工程資料、計量規則和計價辦法、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信息價格和承包人報價浮動率提出變更工程項目的單價,報發包人確認后調整。承包人報價浮動率可按下列公式計算:
1)招標工程:
承包人報價浮動率L=(1一中標價/招標控制價)×100%(1Z103083-1)
2)非招標工程:
承包人報價浮動率L=(1一報價值/施工圖預算)×100%(1Z103083-2)
(4)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也沒有類似于變更工程項目,且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信息價格缺價的,應由承包人根據變更工程資料、計量規則、計價辦法和通過市場調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據的市場價格提出變更工程項目的單價,并應報發包人確認后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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