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進度監理的基本工作內容
1、監理工程師進度控制的主要方式是由承包人提交的各種進度計劃,對承包人提交的各種進度計劃進行審查和批準,并根據對現場工程實施情況的經常檢查,要求承包人對進度計劃做出必要的調整,以保證進度目標的實現。
2、監理工程師對承包人進度計劃的審查和批準,是以合同工期為前提,從總進度計劃的審查和批準開始到年進度計劃、(季)月工作計劃的審查與批準的順序進行;在批準的總進度目標內,承包人提交逐年的年進度計劃,在批準的年進度計劃的框架內承包人提交(季)月工作計劃。監理工程師的審查與批準,實際上是審查與批準承包人進度目標的逐級分解、細化的過程。
3、監理工程師對承包人進度計劃實施情況的檢查以及要求承包人實施的進度計劃做必要的調整,則與前述順序相反,是從(旬)月(季)工作計劃的檢查和調整開始,到年進度計劃的檢查和調整,最終必須達到承包人在總進度計劃中對進度目標所做的承諾。監理工程師對進度目標的控制是從月工作計劃開始,對各階段進度目標的逐步控制來保證總目標的實現。
4、進度控制必須隨時對現場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發現現場進度與計劃進度之間的差異應及時地要求承包人進行調整,實現 報考控制。一般月進度的延續,原則上對其進行調整并趕上目標要求的時間不應超過三個月(一季度),一般不不應出現跨年度的進度延誤,一旦出現跨年度的進度延誤,如受到氣溫、雨水、臺風等季候影響,會受到許多因素制約,從而影響到總進度目標。
二、工程進度監理的基本工作
1、總體工程計劃的編制
承包人在接到中標通知書后應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向監理工程師遞交工程總體進度計劃,該計劃內容包括:
(1)工程項目的合同工期,工程進度安排,網絡計劃及關鍵路錢。
(2)完成各單位工程及各施工階段所需的工期,最早開始和最遲結束的時間。
(3)各單位工程及各施工階段需要完成的工程量及現金流動估量。
(4)各單位工程及各施工階段所需要配備的人力和機械數量。
(5)各單位工程及各施工階段所需要原材料供應保障計劃。
(6)各單位工程或分部工程及分項工程的施工方法、工藝、質量、安全保證措施。
2、年度工程計劃的編制
承包人在11月30日前遞交下一年工程年計劃,其內容包括:
(1)本年計劃完成的單位工程及各施工階段的工程項目內容,工程數量及投資指標。年進度計劃中應反映本年度施工各項工程的形象進度控制指標。
(2)施工隊伍和主要施工設備的數量及調配方案。
(3)不同季節及氣溫條件下各項工程時間安排。
(4)在總體進度計劃下對分階段進度計劃進行局部調整或修改的詳說明等。
(5)確保完成年度計劃的措施。
3、月工程進度計劃的編制
承包人必須在每月25日前向監理工程師上報下一個月度進度計劃,其內容包括:
(1)本月計劃完成的分項工程內容及順序安排。
(2)完成本月計劃及各分項工程的工程數量及投資額。提出本月施工的各分項工程的形象控制指標,本月完成的分項工程貨幣工程量、累計貨幣工程量、占年度計劃的百分比。
(3)完成各分項工程的施工隊伍及人力、主要機械設備的配額和材料的消耗。
(4)在年度計劃下對各分項工程進度計劃進行局部調整或修改的詳細說明等。
(5)確保完成月度計劃的措施。
(6)本月擬補充上月未完成計劃的情況。
4、關鍵工程進度計劃
由于某此重點的單項工程的施工工期常常關系到整個工程項目施工總工期的長短,承包人應根據監理工程師指令單獨編制關鍵工程進度計劃。其內容包括:
(1)具體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
(2)總體進度計劃各道工序的控制工期。
(3)現金流動估算。
(4)各施工階段的人力和設備、材料配額及運轉安排。
(5)施工準備及中間交工的時間安排。
(6)對總體進度計劃及其它相關工程的相互制約關系和說明等。
5、月工程進度計劃編制由監理工程師確定內容和格式制訂。
6、進度計劃的表示方式
總體進度計劃及關鍵項目計劃應采用網絡圖表示;年度、月(季)度進度計劃可采用橫道圖,進度曲線及有關形象進度圖表示。
三、進度計劃的審批
1、進度計劃審批程序。
(1)監理工程師接到承包人遞交的總體工程進度計劃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審查,在合同規定或14天內審查完畢,報業主核查和批復。
(2)監理工程師接到承包人遞交的年度工程進度計劃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審查,在14天內批復,并報業主備案。
(3)關鍵工程
程進度計劃審批程序與年度計劃審批程序相同。
(4)監理工程師接到承包人遞交的月、旬工程進度計劃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審批,本月、旬最后一天批復下個月、旬進度計劃并報業主備案。
2、審批程序
根據合同總工期及業主對年度、月計劃的要求,按下列程序審批;
(1)閱讀文件,列出問題,進行調查了解。
(2)提出問題與承包人進行討論或澄清。
(3)對有問題的部分進行分析,向承包人提出修改意見,并要求承包人反饋。
(4)審查批準承包人的進度計劃,并下達執行,同時報業主備查。
(5)審批程序:監理工程師應在合理時間內按下列程序審批:
審核或審批內容是,總工期必須滿足合同文件的要求及投標書中的有關承諾,工程進度要有科學性、均衡性,各種施工間隙應考慮雨季施工。
3、進度計劃審查內容
(1)總體進度計劃應在簽訂合同協議書向28天內提交。總體進度計劃報總監辦審查,業主審批。
(2)各階段性進度計劃應在該階段開始前提交,年度進度計劃由總監辦審批,報業主備案,月(季)度進度計劃由駐地辦審批,報總監辦審批,報業主備案。
(3)關鍵工程進度計劃應在開工前14天提交,由總監辦審批報業主備案。如果不具備開工條件,應向業主報告,業主針對問題責令有關部門努力解決。
(4)在不影響整體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總監辦可通知承包人調整分項工程開工順序并按上述規定報批。
(5)進度計劃的審查內容。
①工期和時間安排的合理性;
②施工準備的可靠性;
③計劃目標與施工能力的適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