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坡面防護應根據路基土質選用,可分為植物防護和坡面處治兩類,亦可混合使用。
第2條 植物防護屬簡易防護措施。對于植物易生長的邊坡,可采用種草、鋪草皮及灌木叢防護。
第3條 種草防護適用于邊坡低,坡面沖刷較輕微有利于草類生長的土質邊坡。經常浸水或長期浸水的路堤邊坡,不宜采用。
第4條 鋪草皮可用于邊坡較陡,沖刷較嚴重,坡面僅有季節性浸水的土質邊坡。鋪砌方法有平鋪、平鋪疊置、方格式等。草皮應由下向上錯縫鋪砌,并用竹、木尖樁固定。
第5條 采用植樹防護邊坡時,應按防護目的與采用樹種確定樹的平面布置形式。樹成活前應防止流速大于3M/S的流水浸害,必要時可增設防護障加以保護。
第6條 坡面處治可用于陡邊坡和風化嚴重的巖石邊坡。處治方法有:抹面、噴漿、勾縫、灌漿、石砌邊坡或護面墻等。坡面處治要求原邊坡穩定,無地下水外露。處治前應清理危石,剝去風化表層,嵌補坑槽,清洗污物雜質。
第7條 抹面可用水泥砂漿,水泥石灰砂漿或石灰煤渣混合砂漿等材料,要求均勻緊貼坡面;抹灰面積大時,應預留伸縮縫。采集者退散
第8條 噴漿可用于易風化而較完整的石質,其厚度為1~2CM。巖石節理裂隙窄而淺的石質邊坡可以勾縫,節理裂隙寬而深的予以灌漿。材料可用水泥砂漿或水泥石灰砂漿,寬深較大縫隙可用細粒混凝土灌注。
第9條 護坡和護面墻可用片(塊)石、混凝土等材料鋪砌。局部鋪砌時應使砌筑體深入軟巖層或凹陷處,砌體表面應與坡面平順相接。砌筑砌體選料與施工要求,按本章第四節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