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建(構)筑物基坑均應進行施工驗槽。基坑挖至基底設計標高并清理后,施工單位必須會同勘察、設計、建設(或監理)等單位共同進行驗槽,合格后方能進行基礎工程施工。
一、無法驗槽的情況
(1)基槽底面與設計標高相差太大;
(2)基槽底面坡度較大,高差懸殊;
(3)槽底有明顯的機械車轍痕跡,槽底土擾動明顯;
(4)槽底有明顯的機械開挖、未加人工清除的溝槽、鏟齒痕跡;
(5)現場沒有詳勘階段的巖土工程勘察報告或基礎施工圖和結構總說明。
二、推遲驗槽的情況
(1)設計所使用承載力和持力層與勘察報告所提供不符;來源:www.examda.com
(2)場地內有軟弱下臥層而設計方未說明相應的原因;
(3)場地為不均勻場地,勘察方需要進行地基處理而設計方未進行處理。
三、驗槽方法
驗槽方法通常主要采用觀察法為主,而對于基底以下的土層不可見部位,要先輔以釬探法配合共同完成。
釬探法鋼釬的打入分人工和機械兩種。
人工錘舉高度一般為50cm,自由下落;利用機械動力拉起穿心錘,使其自由下落,錘距為50cm,把觸探桿垂直打入土層中。
釬桿每打入土層30cm時,記錄一次錘擊數。釬探深度以設計為依據;如設計無規定時,一般深度為2.1m。
釬探后的孔要用砂灌實。
驗槽時應重點觀察柱基、墻角、承重墻下或其他受力較大部位;如有異常部位,要會同勘察、設計等有關單位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