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于法律授權國務院制定專門的事故調查處理行政法規,所以,《安全生產法》沒有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作出詳細的規定。但是法律確定了事故調查處理的原則,即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針對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存在的地方保護、避重就輕、逃脫責任等突出問題,《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五條同時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
(二)事故責任的追究
正確地確定事故有關人員的責任并依法追究,是總結事故教訓和懲治有關責任人的重要措施。《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責任事故的,除了應當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還應當查明對安全生產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本條規定的責任主體包括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如果違反法律規定應予追究責任的,將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事故統計和公布
加強對事故的統計分析和事故發生及其調查處理情況的公布,是強化社會監督,總結事故教訓,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手段。為此,《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并定期向社會公布。”按照這條規定,凡是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及各有關部門,都應當依照有關事故報告、統計分析的規定,及時、準確地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報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逐級進行匯總、統計和分析,定期通過公共傳媒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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