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法律責任
1)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
2)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 4%以下的罰款。
3)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4)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 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 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 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 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沒計的。
5)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
6)施工單位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7)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8)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 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 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9)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10)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上述所列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其他相關部門人員法律責任
1)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責令改正。
3)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4)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6)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的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退休等原因離開該單位后,被發現在該單位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仍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