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1092 掌握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一、勘察、設計單位共同的責任
1.依法承攬工程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 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了勘察、設計單位的資質等級許可制度。《建筑法》第13條對此也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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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部分來源于《建筑法》,可以結合《建筑法》理解。 來源:考試大
2.執行強制性標準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 來源:www.examd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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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這里負責的主體,既包括當事人也包括單位。
二、勘察單位的質量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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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單位的文件直接指導后面的設計、施工等工作,如果不真實、準確將對后續工作質量帶來隱患。
三、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
1.科學設計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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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設計單位不依據勘查成果文件設計,則會使得設計成為無源之水,質量自然無法保證。 來源:考試大
2.選擇材料設備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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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需要很好地掌握。這句話我們可以理解為:設計單位原則上不可以指定生產廠、供應商,只有當符合“有特殊要求”這個條件時,才可以指定。
3.解釋設計文件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由于施工圖是設計單位設計的,設計單位對施工圖會有更深刻的理解,由其對施工單位作出說明是非常必要的,有助于施工單位理解施工圖,保證工程質量。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30條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說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意圖,解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勘察、設計問題。” 來源:www.examd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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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能做到理解即可。
4.參與質量事故分析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并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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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能做到理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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