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許可證的適用范圍
1)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1999年,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進一步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2)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
(1)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
按照《建筑法》的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據此,《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搶險救災等工程。
《建筑法》規定,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筑活動,不適用本法。
3)不重復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為避免同一建設工程的開工由不同行政主管部門重復審批的現象,《建筑法》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4)另行規定的建設工程
《建筑法》規定,軍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動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制定。據此,軍用房屋建筑工程是否實行施工許可,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