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悉延期開工、核驗和重新辦理批準的規定
一、申請延期的規定
《建筑法》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難點解析:
對于施工許可證的申請延期的規定是歷屆考試常考的知識點之一,在學習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 領取施工許可證后多長時間內開工——3個月
2、 向誰申請延期——發證機關
3、 施工許可證可延期幾次——2次
4、 施工許可證每次延期時間為多長時間——不超過3個月
5、 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的條件——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
即:領取施工許可證后9個月內必須開工,否則施工許可證將自行廢止。
二、核驗施工許可證的規定
《建筑法》規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1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所謂中止施工,是指建設工程開工后,在施工過程中因特殊情況的發生而中途停止施工的一種行為。中止施工的原因很復雜,如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以及宏觀調控壓縮基建規模、停建緩建建設工程等。
重點解析:
此處考點在考試中常常出現。需要注意幾點:
1.誰去報告:建設單位。
2.什么時間內去報告:一個月內。
3.向誰報告:發證機關,而不是主管單位。
4.需要核驗施工許可證的時限:中止施工滿一年。之所要核驗施工許可證,就是由于中止施工的時間比較長,很多情況都在發生變化,需要看一看當初申請施工許可證的條件如今是否還具備。
5、正確理解新增內容中止施工的概念。